因为做生意亏损,对外欠了债务,任华和王燕夫妻二人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男方偿还。为了确保感情关系,双方又签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家产属双方共同所有,若反悔则归对方”“不能以离婚的幌子做出违背夫妻之间的道德(的事)”“等债务过后再复婚”……
令人意外的是,复婚的日子到了,王燕却拒绝了。
没了房子、车子,还失去了妻子,任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夫妻协议的约定判令财产归男方所有。近日,广元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有效,房子车子均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中对车辆未进行分割,女方支付4.5万元财产分割费。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躲避债务
双方签订协议声称“假离婚”
2008年11月,44岁的任华和23岁的王燕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子。
2011年,任华以自己名义申请按揭购买了一套经适房,房价166300元,其中首付5万元,按揭11万元,现欠银行贷款7万余元。2013年,任华又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起亚K3型轿车,登记在王燕名下(现值8-10万元)。
任华在外包工程做生意,原本幸福的一家,却被生意亏损外欠债务而打乱了。为了躲避债务,任华和王燕先后签订了《离婚协议》和《夫妻协议》。
2015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经双方协议(夫任华)(妻王燕),再三考虑,为了大家的幸福,同意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经常吵架,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孩子,本人(任华)作出让步,将经适房及家中的一切财产归王燕所有,婚前婚后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王燕无关(其中经适房的按揭贷款由王燕还),孩子的生活及抚养采取自愿,孩子的抚养权归王燕,因考虑到孩子还小,待孩子过完七岁生日后再去办离婚手续。特此协议”两人签字确认。
2016年7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经夫妻(任华)(王燕)协议,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履行了一个假离婚手续,也办了一个假离婚,等债务过后我们再复婚,一切家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不得反悔,若有一方反悔,所有的家产就不属反悔人的了,在这期间,双方要遵守夫妻及家庭的观点,不能以离婚的幌子做出违背夫妻之间的道德,家庭的观点和责任不能变,必须保证一个正常家庭生存,更加加深夫妻之间感情,让孩子有一个快乐和完整的家,希望双方遵守签字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
复婚遭拒
男方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2016年8月29日,任华和王燕再次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现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自愿离婚,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子女抚养:由女方王燕抚养,男方随心意适当支付儿子抚养费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提前以及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男方有探望、节假日带儿子居住和游玩的权利。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经适房归女方王燕所有。三、债权债务:婚姻期间购买经适房的按揭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其他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无共同债权;离婚后任何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四、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影响和干扰对方的日常生活及工作。五、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遵守。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及民政部分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被告分别在男女方签字确认,亦于当日在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他们办理离婚时,女方承诺了一年后复婚。”任华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但是双方办理离婚一年后,任华要求王燕复婚,却遭到了拒绝。
失去了财产,也失去了妻子,任华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起诉书中,任华称由于他做生意亏损,欠了一些债务,2016年7月25日双方协议,先办一个假离婚手续,等债务(3.5万元)过了时效再复婚。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夫妻协议》约定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根据夫妻协议,双方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王燕承诺一年后复婚,因此任华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适房和起亚K3小型轿车全部给了王燕,所有债务任华偿还。
任华还在起诉中称,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到了约定的复婚日期后,王燕拒绝复婚,并将经适房据为己有。王燕以承诺复婚的方式骗取了自己签订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违反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财产分配显失公平。 任华要求,按照夫妻协议的约定,判令财产归自己所有。
女方辩解:
没有假离婚之说,系双方感情破裂
任华起诉后,王燕也进行了反诉。
庭审中,王燕称,任华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是虚假的,没有假离婚之说。起亚轿车是用王燕的名义购买、上户,也一直是王燕在使用,双方均认可属王燕所有,故多次协议离婚都没有对该轿车归属另行约定。
王燕称,2016年8月2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房子归她所有,贷款亦由她负责偿还,所有债务与她无关,由任华负责偿还,无共同债权,离婚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但离婚后,任华不履行上述的约定,不搬离自己的房屋,还经常打骂自己及婚生子。请求判令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归王燕所有。
针对王燕的说法,任华辩称,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王燕与自己签订的夫妻协议,离婚在一年内复婚”形成的,所以在中间存在欺骗行为,对财产分割显失不公平。起亚小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对车进行约定,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在双方离婚之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关系同居,直到后面要复婚的时候,王燕才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离婚有效,女方支付4.5万元财产分割款
广元利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华、王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本案的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作了约定归女方王燕所有,按揭贷款由王燕偿还,那么任华应当遵守并履行该约定。
现任华以原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不同意履行该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请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但任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其协议;其《离婚协议》前的《夫妻协议》并不是后协议的前提,亦不是对后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法院认为,在庭审中,任华称离婚协议系违背其真实意愿,被王燕欺骗签写的,但该主张与其和王燕间签订的三份协议相矛盾,《夫妻协议》中“…我们履行了一个假离婚手续,也办了一个假离婚,…”表明系对已完成事件的陈述,显然不是表达一个月后的《离婚协议》系其所指的假离婚。
另外,2016年8月29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亦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更加印证了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起亚K3轿车,登记于王燕名下,距今已有4年半,其现有价值8-10万元,因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其进行分割,现任华请求分割该财产,法院应予支持。兼顾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该轿车仍归王燕所有,但王燕须向任华支付财产分割费4.5万元。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照《民法总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经适房、起亚K3轿车归王燕所有;王燕向任华支付4.5万元的财产分割款。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
朱艳红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