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男朋友发生争执后,为了发泄心中的怨气,女子赵某将家中2个行李箱等物品,从阳台处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楼下的汽车。据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通报,法院以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今年1月12日,赵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岛某栋楼的房内,与其男朋友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怨气,赵某将家中2个行李箱、1把雨伞等物品,从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起亚牌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共计2692元。事后,赵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赔偿1万元,王某对赵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已经演化成人们生活中一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致人死亡、重伤事件屡见不鲜。最高法出台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本案中高空抛物的落点是公共场所,抛掷的物品是行李箱这样体积较大的物体,所以说被告人的行为是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的,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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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