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大家已经耳熟能详的规则,但是我们也会看到有些商家会在网店上公开标明“本店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某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就以“已提前告知”为由,不予退货,这样的“提前告知”是否合法?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周鲁闽提示,“七天无理由退货”有限制,购买特殊商品需注意。
激活电脑后要求退货被店家拒绝
小刘在某电商平台拼购活动中看中一款电脑,虽发现是第三方卖家H公司在销售,但拼购活动页面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标示,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小刘决定先购买,如电脑不合适再退货。
货到后,小刘拆开包装后30分钟内,发现该电脑油漆味过大,并且性能很差,怀疑是翻新机,便立刻申请退货。但是H公司和电商平台相互推责,最后H公司告知小刘,在销售页面的最下面一页,已标注着“该电脑属于贵重物品,一经激活拒绝退货”。而小刘认为此处的字体很小,与电商平台首页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宣传形成冲突,属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小刘诉至法院,要求H公司退货并解除合同,退一赔三。H公司则辩称,店铺已明确表示涉案产品一旦激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小刘没有证据证明产品为翻新机,退货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在H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此案中,H公司在图文详情页标明“已激活、已拆封的电脑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以及在“致买家的一封信”中也清楚提示“该产品属于贵重物品,购买前请务必确认产品型号、颜色及性能,一旦拆封将影响二次销售,且价值折损较大,所以拆封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小刘提交的图文详情页截屏证据亦与上述内容相同。
对于小刘所提卖方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却以开封激活为由拒绝退货,认为卖方欺诈的主张。经查,“七天无理由退货”虽为法律所规定,但“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退货”,此处的“无理由”应满足法定或约定的退货条件。此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证明H公司在销售页面标示了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且两处标示内容相对醒目,销售过程中也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现小刘已将涉案电脑激活,H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货属于合法要求。因此,对于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七天无理由”有限制 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周鲁闽提示,网购的大部分商品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但有些商品却不适用此规则,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网购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商品退货会影响再次销售,依法是不能退货的。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
此外,网购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时,这类商品较为特殊,需经消费者确认才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除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且经过商家明示,消费者已经确认的,则商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周鲁闽解释,上述案例涉及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现实生活中,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厂商为防止买家以假货、山寨货冒充正品来退货,所以特殊设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个人信息注册的方式,来确认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保护自身的销售权益,所以该类商品一旦被激活,则必然会影响二次销售。
当然,“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商家在商品销售中所做的“让步”。如果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则属于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并由经营者承担因退货、更换、维修而产生的运输费用,甚至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