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逛开放式公园被流浪狗咬伤 公园管理方被判担责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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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门口的开放式公园散步,却被突然蹿出的恶犬咬伤小腿,由于找不到狗主人,被咬的陈女士将公园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月21日,记者从双流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判令公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园方:公园为开放式管理存在困难

2017年8月的一个傍晚,市民陈女士如往常一样打算在家门口的公园散步,但这次走到篮球场附近时就被流浪狗咬伤左侧小腿。陈女士马上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前前后后花费医疗费1900多元。

公园没逛成,结果在自己小区物业所属的公园被狗咬了,陈女士越想越气,觉得公园管理方必须承担责任,一纸诉状将公园管理方某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公园管理方表示,该公园是开放式公园,出入口均为24小时开放,管理上存在难度。

此外,负责管理公园的物业公司还举证证实物业公司有派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并且曾向公安机关报告有流浪狗的情况。

但原告陈女士认为,不能因为公园是开放性的,存在管理难度,就对开放性公园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事宜疏于管理。物业公司虽然有派专人进行日常巡查,但从她被流浪狗咬伤当日的巡查记录来看,巡查记录显示为“巡查正常”,该物业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巡查内容包含巡查流浪狗出没的安全隐患。

公园管理方表示,流浪狗处理记录显示,公园在陈女士被咬伤前的确有过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流浪狗的记录,2016年8月份有两次,第三次则是在事发当月2017年8月。

但原告则指出,这中间有近一年的时间未对流浪狗进行过任何处理,此外,根据该物业公司的举证,也无法认定在她被流浪狗咬伤当时在公园内悬挂有警示流浪狗危险的招牌。

法院:公园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8日,双流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所在,综合考虑庭审查明的事实,该物业公司对公园在防范流浪狗的管理上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由于无法找到肇事狗的主人来对陈女士进行赔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酌情考虑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比例为30%,赔偿费用确认为590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曾法官表示,近年来在成都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新建的大型开放性公园越来越多,公园的开放性,客观上会带来管理困难、安全隐患两大问题。曾法官称,本案作为成都市第一例开放性公园“流浪狗咬人索赔”案,通过裁判的方式明确了开放性公园的管理方,不能因为客观存在的管理难度,就当然地认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相反,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竭尽可能地消除隐患,保障开放式公园的安全,否则要为此类案件承担法律责任。

孙丹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祝浩杰

编辑 敬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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