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没告知有癫痫病 ,但因为……,保险公司不得不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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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不到一年后猝死,生前没告诉保险公司患有其他病史,是否还能得到理赔?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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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源:东方IC

投保人:

生前充分询问 死后拒绝理赔

2016年2月,王某为儿子张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每期保险费3080元,缴费期数20年,保险金额为14万元。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的被保险人健康及职业声明中向投保人王某进行了充分询问,并要求王某确认其子张某是否患有保险合同中以清单形式详细列举的多种重大疾病,王某均一一作了明确回答和确认。

2016年11月23日,缴纳保费不到一年时间,张某突然死亡,公安局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显示,张某死亡原因为猝死。悲痛之余,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表示,据调查,张某生前患有癫痫,而王某却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过往癫痫病史,因此拒绝理赔。

王某向保险公司多次索赔无果,无奈之下于2017年3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彭州法院。

保险公司:

疑似恶意投保 一分都不想赔

庭审中,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14万元。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王某没有如实告知张某患有癫痫。保险公司指出,被保险人张某早在2011年8月23日就被四川省人民医院诊断出患有继发性癫痫,根据在医院调取的出入院记录,当时患者本人及家属都对病史作了陈述,但王某在投保时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张某有相关疾病的事实。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的投保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影响了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判决:

未违反告知义务 病史与死因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了充分的询问,要求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以清单形式列举的多种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所列举的疾病中并不包括继发性癫痫,投保人在理性认知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并无隐瞒,不存在恶意情形。

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并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4万元。“王某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张某患有癫痫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决定,且死亡医学证明显示,被保险人张某死亡原因系猝死,患癫痫的事实与其死亡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在设定健康告知格式条款时,应履行提醒全面告知义务

彭州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叶尚杰表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设定投保人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明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按保险公司设定的须告知事项如实进行了告知,在其理性认知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并未隐瞒,不存在恶意情形。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了解投保人列举明细之外的相关疾病情况下,投保人的上述“有限告知”已满足合同履行中的“最高诚信”要求,不能被认定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当前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载明投保人须如实陈述的所患疾病情况较为普遍。对此,叶法官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关注具体健康告知格式条款,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保险公司在设定健康告知格式条款时,应履行提醒全面告知义务,不论是清单式列举还是口头询问,都应做到全面提醒、避免事项遗漏,否则,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本着“最高诚信”和“有限告知”的原则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祝浩杰 图源 东方IC 实习编辑 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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