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中小学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幼儿园教师严谨虐待、伤害或变相体罚幼儿……
日前,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深化师德师风建设。
教师有虐待、猥亵等行为
将被清除出教师队伍
“准则”提出,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等是共性要求,此外结合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的不同表现、存在的问题及在不同阶段教师队伍的差异性,提出不同要求。
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的“准则”中禁止的事项包括:保教、教育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索要、收受幼儿、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
“准则”明确,幼教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中小学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都在“负面清单”中。此外,应予以处理的事项还包括,中小学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在高校教师队伍方面,“准则”要求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应予以处理的事项还包括,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教育部要求,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其中,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准则中禁行性规定不可触碰
有利于规范教师行为统一处理尺度
众所周知,2014年,教育部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红七条”禁止行为,涉及教学科研、兼职兼薪、生活作风等方面。如违犯“红七条”,将给予最高至解聘或开除的处罚。此外,教育部还将中小学教师骚扰学生、体罚学生、要求学生有偿补课等10大项行为划定为“违反师德”。
那么,教育部此前出台的中小学、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十条红线”、“红七条”,与此次出台的“准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对此,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准则”是对之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十条红线”、“红七条”等师德底线的继承和发展。
“‘准则’规范的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还对教师提高政治素质、传播优秀文化、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提出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准则”是原则性规定,此前制定的“红七条”等以及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与准则结合执行。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崇德表示,这次教育部研制并印发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配套处理办法,明确了教师职业行为的“负面清单”。“这有利于所有教师有意识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出现的个别具有不良职业行为的教师处理时更有依据,处理尺度更加一致。”
中国教育学会原会长顾明远则认为,准则是规范教师行为的底线,是每个教师必须遵守的规矩。教师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教师要端正师生关系,以学生为本,结成师生学习共同体。反对庸俗的师生关系,更不能对学生人身有所伤害。推出准则要求,使教师明确什么行为是不当的,坚守教师职业的底线,使教师队伍更加纯洁,更加风清气正,更加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敬爱。
据了解,在下一步监管方面,教育部明确,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教育部还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赵雨欣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