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10点多,曾因无证收玉米获罪的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到女儿在微信上给他转来的一条最高法“权威发布”的链接,点开后的文章标题是“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12月19日,最高法发布了第19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包括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在内,该批指导性案例共有5个案件,分别为1件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和1件行政案例。
农民无证收玉米再审改判无罪
今天上午11点半,刚跟农民签完辣椒苗订单的王力军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他知道了入选指导性案例这件事,还没来得及细看。玉米行情不好,农民们不愿意卖,他改做与农民签辣椒订单,明年自己打酱卖。但玉米还在收,他又买了大型脱玉米机和铲车,过完年收。
▲忙碌的王力军。
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他没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也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便在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
据临河区法院一审认定,王力军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他是在2015年3月27日主动到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的。
临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王力军主动投案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决定对王力军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在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对此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2017年2月14日,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最高法指出此案两大“裁判要点”
对于这起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列出两大“裁判要点”:
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97号。网页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的第一个“裁判要点”,跟王力军再审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相符。王力军的再审辩护律师王殿学告诉记者,这个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对农民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高法对民生领域案件的关注。王力军收玉米在农村是常见的谋生手段,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王殿学还提出,非法经营罪是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罪名,最高法发布该案亦在提醒各级法院,适用此类罪名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将企业家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区分开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个案明确法院可对见义勇为进行认定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还包括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2017年1月9日,张永焕骑摩托车与同向骑摩托的张雨来追尾相撞,张永焕跌倒、张雨来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永焕驾摩托车驶离。唐山男子朱振彪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振彪打电话报警,称其正在跟随逃逸人。
当天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最终张永焕被火车撞倒,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随后,张永焕的父亲和儿子将朱振彪起诉,要求对张永焕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朱振彪则称,他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对张永焕的意外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2月12日,河北省滦南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在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2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这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最高法介绍,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原则,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
除了上述两个案,此次发布的还包括第99号、100号、101号指导性案例。
第99号指导案例是,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最高法表示,该案明确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最高法介绍,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第100号指导案例是,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法解释,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品种权侵权判定中,DUS测试和DNA指纹鉴定这两种不同鉴定方法意见出现不一致时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例确立的规则被UPOV联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确定为亚洲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作出的第一个司法贡献,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第101号指导案例是,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该案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最高法称,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指导价值较强,对有效监督政府依法公开信息,依法保障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刘宇鹏 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