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在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网络水军第一案”一审正式宣判。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胡某某等6人因非法经营罪,分获1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个人财产5至70万元。
案件审结的背后,是一个涉及30人的全国性网络犯罪团伙,该案曾由公安部统一指挥破获。本次获刑6人,只是这起大案中的部分涉案人员。
叙永县公安局曾发布消息,本案中的几名叙永籍“网络水军”,曾开豪车购别墅,又长期“隐居”山区,他们牟取暴利的方式,就是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等业务。
↑法院宣判
一审宣判,6人获刑
8月22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宣判,6名被告均犯非法经营罪,分获1年到6年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其中,袁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
袁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另有两人判一缓二,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胡某某、叶某某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叙永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移动硬盘、SD卡等予以没收。
利益链——
哥哥赚了钱把弟弟也“带上路”
法院查明,被告人袁某甲自2012年起在广东省佛山市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随后又将其弟袁某乙“带上路”。
2013年8月左右,袁某乙从广东省佛山市返回四川省叙永县,自己从事有偿删帖业务。2014年7月,袁某乙与胡某某结婚,婚后两人也成为“同事”。其间,袁某甲、袁某乙、胡某某多次接受删帖中介叶某某等人的委托为其删帖。
2015年以来,袁某甲多次联系已离职的西安华商网络传媒公司华商网编辑周某某对该网部分信息进行删除,周某某便找到已离职的原同事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删除,因离职丧失删帖权限,王某某又找到华商网技术人员张某帮忙删帖。
办案法官张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涉案人员通过三种途径删帖:一是直接通过网站公布的申诉渠道申诉删帖;二是直接联系网站的编辑删帖,向对方提供报酬;三是找其他的删帖中介删帖,从中赚取差价。
张勇介绍,删帖能力也要看“本事”,需要足够的关系网。本案涉案人员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互相合作关系,他们之间业务独立,但互相“帮忙”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与更多人建立合作关系。
黑色产业,开豪车购别墅
一个月前的11月28日,叙永县公安局发布了《袁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情况通报》,介绍了这起由公安部统一指挥破获的“网络水军”大案,全国抓获30名团伙成员,查获作案手机40部、电脑30余台,查明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2017年5月,泸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公安部指令,有叙永籍人员在互联网从事“有偿删帖、发帖、灌水”。泸州市公安局迅速将该指令通报叙永县公安局,叙永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立即立案侦查。
几名“隐居”山区的团伙成员浮出水面,该团伙成员平日出行都以宝马车辆代步,且在乡镇和县城四处购买房产。通过进一步侦查审讯发现,该团伙利用腾讯QQ等及时通讯工具进行接单和派单,且该团伙与多家网站的编辑和副总编等勾结,形成一条完整的有偿删帖和发布负面诽谤信息的黑色利益链条。
张勇介绍,这些删帖金额,少则三两百,多则几千上万,特别是一些企业提供的删帖业务,价格都比较高。本案中的袁某甲,早在2012年就开始涉足这一“产业”,目前,袁某甲在广东购有别墅,在成都也购有价格不菲的房产。
办案法官:证据核实困难
叙永县人民法院院长范平介绍,“网络水军”案存在危害大、取证难等多种问题,因为涉案人员均采用网络支付和业务沟通,几年时间过去,很多证据最终难以调查核实。
对于这起四川首例,全国少有的“网络水军”大案的审理,法官张勇格外谨慎。张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8月22日公开审理后,过去4个月,他在办理其他案件的同时,加班加点地核实了“网络水军”案的证据。
↑本案卷宗和60多盘取证光碟
在张勇的办公桌上,还堆着差不多的两尺高的卷宗。张勇介绍,总共有26册卷宗,另有60多个光盘,阅卷和看光盘,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6名被告涉案200多万元的金额,因为每笔金额不大,他更是一笔一笔地核实“加起来”的。
在定罪中,最终以删帖涉案金额量刑。张勇解释,因为需要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提供有偿发帖服务的条件,才能定罪量刑,但很多发布的信息早已删除,也很难证实是否为虚假信息,所以最终只能以删帖涉案金额量刑。
法律解读
1.当前法律对“网络水军”有偿发帖删帖的行为如何定性?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目前针对此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为两高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7条规定,其中提到,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将此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主要基于网络水军通过提供发帖删帖的服务收取费用,系以盈利目的,属于经营活动;而提供网络相关的经营活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准许可,如果没有经过许可,那就具有非法性,系非法经营行为。
叶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刑法》第225条中规定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几种形式,其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对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兜底性规定,而两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有偿删帖以及明知虚假信息仍提供发帖服务的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均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当然,这只是针对扰乱市场秩序这种危害而言的,如果“网络水军”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诽谤、诈骗等,则仍然可以其他对应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东方IC资料图
2.在有偿发帖方面,为何要限定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提供有偿发帖服务的条件,才属于犯罪行为?
阮齐林: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网络有偿发帖,只有当行为人明知所发布信息系虚假信息的,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是司法解释本身对此行为定罪的限制。而从法律意义上讲,既然有网络,就要充分利用网络,让使用者享受网络信息交流的便利,对有害的网络利用行为进行惩处。如果动辄获罪的话,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网络利用的效益,增加网络利用者的成本,因此对刑事制裁的使用有一定限制,做到处罚真正有必要处罚的人,保护无辜的人充分使用网络,发挥网络在信息交流上的优势和作用。
叶睿:这涉及到刑法中讲求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求证明“网络水军”所发内容客观上是虚假信息,还要求行为人系在主观上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实时的相应行为。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罪名认定的门槛,但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单从有偿删帖和发帖两个行为来看,有偿删帖本身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乃至切段了广大群众通过网络合法表达观点和诉求的途径。而单就发帖而言,如果内容真实合法,或者行为人误以为是真实信息而予以转发,即便为了获取利益,也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一种体现。因此司法解释在对此种行为定罪时进行了“明知是虚假信息”的限定,不然有可能造成刑罚打击面过大。
3. 未来立法上,是否会有专门的法律对此种行为进行规范? 如何更加有效预防及打击此类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阮齐林:法律是抽象的,需要适应新的社会生活现象,目前网络应用范围愈加广泛,利用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很多犯罪在线上线下都可以进行,如果只是利用网络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那便不必要单独进行立法规定。比如网络水军有偿发帖删帖问题,从行为特点看,提供网络有偿服务,以盈利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这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因此可以用《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来定罪量刑。但针对一些新型犯罪形式,法律也会与时俱进,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叶睿: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巨变,犯罪形式也趋向网络化、科技化、新型化,这自然对相关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加大调研及科研力度,做好相关信息化建设技术部署。另一方面,除了依靠刑法这个“后盾法”,我认为可能更需要完善加强一系列引导、规范互联网行为的相关行政立法。同时,还要畅通网络监督渠道,调动全体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清净与有序。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赵瑜 摄影报道
编辑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