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后,汽车销售公司经办此事的员工竟不知所踪,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卖车钱却没有到手。这笔损失该找谁要?12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车“卖”了钱却没拿到
经办的员工不知所踪
成都市民李女士计划卖出自己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在2017年10月8日将车开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公司的前台服务顾问代某交付了车辆、登记证、配套资料,但当时代某称“公司放假无法盖章”。李女士又于9日到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代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二手车转让协议》,并由代某在转账协议上加盖公章。协议约定车辆及所有手续齐全后30日内将车款付至李女士账户。
但是,李女士一直没收到款项,直到一个月后,她才听说代某已不在被告公司。
李女士马上跟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先生联系,钟先生却表示,自己也不知情,双方一同去公安机关报案。
将员工所在公司告到法院索赔37.5万元
公司称:这是员工个人行为
李女士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37.5万元。
李女士认为:
车子是交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代某是该公司员工,应由某汽车销售承担支付车款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
代某仅是公司的前台服务顾问,只在公司上了8个月的班。这些都是代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武侯法院审理后查明,代某事发时确实担任前台服务顾问职位;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备案及法定代表人钟先生手中持有的公章,与前述《授权委托书》、《二手车转让协议》上加盖的被告公章肉眼可辨不一致;而李女士的车辆,现已过户至他人名下。
判决:
由公司支付全部购车款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管公章是否伪造,代某行为是否经授权,李女士都有理由相信代为的行为代表某汽车销售公司,故代某的代理行为对某汽车销售公司有效,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车辆现已过户至他人名下,李女士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女士支付37.5万元购车款。
法官说法:
员工的代理行为对公司有效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到表见代理,即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具体到本案中,代某作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服务顾问,在公司工作,持有加盖被告公章的委托书在公司经营场所与李女士签订二手车转让合同。
而且作为普通人,李女士也无法分辨代某盖的公章的真伪。
基于这些行为,李女士有理由相信代某的行为代表公司。因此,代某的代理行为对某汽车销售公司有效,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维护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司应当如何挽回损失呢?对此,法官表示,在本案中,代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正确的做法。同时,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和管理,规范二手车买卖流程,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武法宣 红星新闻记者 祝浩杰
编辑 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