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私下和解后离开 保险以“未保护事故现场”拒赔被驳回

红星新闻

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达成和解后离开,保险公司能否以“未保护事故现场”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成都市锦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需履行赔付义务。 

事故:车祸后100元和解了事,事后才发现内伤严重 

去年2月一天夜里,晚上8点左右,家住成都的叶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一转弯路口,遇到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赵某骑着电动车驶来。叶某来不及避让,于是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赵某也受了伤。经两人当场协商,叶某赔偿赵某100元,随后两人都离开了事故现场。但赵某回家后感觉身体很不舒服,便报了警。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对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骑电瓶车的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开出租车的叶某承担次要责任。 

赵某入院接受治疗后,进行了脾脏切除和胰脏修补手术,花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等合计12万余元。后经伤残鉴定,赵某脾切除术后为八级伤残,胰腺修补术后为十级伤残。于是,赵某找到叶某讨要赔偿。 

叶某驾驶的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但申请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该事故发生后,叶某赔了赵某100元,双方就离去了,叶某存在商业三者险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可拒赔。”该保险公司表示。理赔不成,赵某出院后,便一纸诉状将叶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判决:赔偿是积极处理事故而非逃离,保险该赔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叶某与赵某协商并当场给予赵某100元,是积极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不存在逃离现场的故意。而且根据赵某后期住院治疗情况看,其损害部位均为腹部内伤,事故现场未能明显发现损害亦属正常。所以在事故发生后,叶某给予赵某100元是事故和解,不能当然理解为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根据责任划分,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目前,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中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都属于未保护事故现场的保险理赔免责事由。保护现场对于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认定事故损失都有一定影响。因此,建议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并在保险公司处备案。即使事故双方已自行和解,受伤者也务必留下肇事者联系方式,并尽快前往医院,接受相关检查和治疗。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