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的一天夜里,正开车回家的杨某行至自家小区门口时,突然遭遇刘某上前拉车门,让他下车。杨某见状,马上驾车离开。但刘某等人仍紧追不舍,多次在马路上逼停杨某。随后,刘某带人手持棍棒,用力打砸杨某的车。杨某随即撞开正在围堵他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就在刘某等人登上那辆轿车时,杨某掉头返回,再次撞击凯美瑞轿车,把车撞向路边的大树,轿车受损。
事件发生后,杨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杨某不服,以其撞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2018年,二审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是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2019年1月15日,该案入选了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认为,该案判决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情节提供了参考,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
开车时被追赶、逼停、打砸后
男子驾车撞击对方车辆
此前,杨某妻弟与刘某产生债务纠纷。2014年10月18日晚,刘某因为怀疑杨某帮助其妻弟躲避债务,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找来十几个人蹲守在杨某居住的小区附近。
当晚,杨某开车行驶到小区门口时,刘某冲上前拉车门,想把杨某拉下来。杨某见状,立马驾车离开,但刘某等多人驾驶两辆车一路紧追不舍。追赶过程中,刘某多次试图逼停杨某。杨某被逼停后,刘某带人手持事先准备的棍棒,朝杨某所驾车辆的车窗砸去,导致车辆受损,杨某的脸部也被车窗玻璃划伤。
随后,杨某启动车辆,撞开围堵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倒车驶开。此时,刘某等人携带棍棒立即登上处于发动状态的凯美瑞轿车,准备再次拦截。杨某见状,驾车掉头返回撞击凯美瑞轿车,把车撞向路边的大树,致凯美瑞轿车左前门、车头等部位损坏。过程中,杨某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没有造成其他交通事故。
事件发生后,刘某等人将凯美瑞轿车留在现场,和其他人驾驶另一辆车离开。
2015年6月2日,刘某因伙同他人打砸杨某车辆,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向杨某支付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而杨某则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争议焦点:
被告人的撞车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1)一审:主动掉头撞击车辆系主观故意 当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该案一审时,成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脱离刘某等人的截堵、打砸以后,报警之前,在极短的时间内,主动掉头对停在现场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进行了撞击,明显具有主观故意。而且,当时刘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杨某故意驾车撞击他人车辆,经鉴定,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杨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对方损失,酌定从轻处罚。于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杨某拘役五个月零三日。
杨某不服,以自己的撞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上诉至成都中院。
(2)二审:持续的不法侵害短暂中断,并不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借故寻衅,实施蹲守、追赶、多次逼停、暴力打砸等一系列行为,不仅对杨某的财产权益造成危害,更直接威胁驾乘人员人身安全,不法侵害一直客观存在。
从人员力量对比及现场情势看,刘某一方人数众多,手持棍棒打砸杨某车辆,不法侵害行为一直没有停止,杨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始终处于危险之中,并且当杨某驾车撞开围堵车辆试图摆脱时,刘某等人又持棍棒立即登上凯美瑞轿车意欲追赶,现实危险仍然紧迫,不法侵害行为并没有中止,更没有结束。
持续的不法侵害因杨某冲出围堵,而被迫暂时中断,但并没有因刘某等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或已被制伏、已丧失侵害能力等原因而结束,因此不法侵害系正在进行。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为避免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采取掉头撞击对方车辆的方法摆脱危险,防卫意图明显,属于在紧急状态下的正当防卫。而且杨某还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防卫行为保持克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害。因此,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是,成都中院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专家释法:
正确理解正当防卫
需准确把握起因、时间、主观、对象条件和防卫限度等因素
“正确理解《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及判断标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解决的难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说道。
↑《刑法》第二十条
魏东认为,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和特殊防卫规定在具体个案适用中尤其易引发争议。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编辑 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