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应实现统一受偿规则,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此外,已登记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4月20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统一受偿规则。
此前,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赋予当事人更大自主权,建议允许担保合同对担保财产只作概括性描述。同时,建议对担保物权规定统一的优先受偿规则。为此,草案作出修改,将草案原规定的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修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此外,草案也将质押合同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修改为“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草案也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相应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券比例清偿。而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也参照使用该规定。
对于因债务产生的留置权问题,草案明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编辑 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