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红星新闻从四川成都青白江区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对成都一薄板有限公司、张某某等7人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成都某薄板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30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2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8万元至50万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由被告人邱某某与张某某先行协商、经被告人汤某某同意,在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决定将被告单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酸以180元/吨的处置费交由张某某处置,而处置费的正常市场价为1800元/吨。
这个过程中,张某某安排驾驶员陈某某及押运员李某共同驾驶川F57952的套牌罐车、驾驶员干某驾驶川Z16887罐车前往被告单位装运废酸,后运往由张某某事先联系的、被告人潘某某经营的洗石场等处非法倾倒、处置。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张某某安排他人从被告单位装运废酸共计4450.20吨。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法院供图
编辑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