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红星新闻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四川一酒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伪造证据,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该酒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被成都中院处以罚款50万元、10万元。
由于被侵犯了商标权,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了四川绵阳一家酒业公司,但该酒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认为自己对涉案酒的包装、装潢享有在先使用权,并举出包括盖有“绵阳市三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专用章”的三工商(1998)户外广登字第26号样稿(落款时间1998年5月24日)、三工商(2004)户外广登字第029号样稿(落款时间2004年5月26日),以及盖有“贵州省仁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的贴牌加工协议(落款时间1998年7月16日)及备案通知(落款时间1998年8月29日)证据,用来证明自己于1998年、2004年在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贵州省仁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备案。
成都中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核实,上述两份样稿及贴牌加工协议中印制的“138********”号码开通时间为2004年9月20日,晚于上述证据的落款时间。
经成都中院向仁怀市场管理局核实,贴牌加工协议没有在该局备案,该协议上的签署意见、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专用章、单位印章以及备案通知也都不是该局出具。据此,该酒业公司、胡某举示的上述证据系伪造证据。
成都中院审查认为,该酒业公司、胡某伪造本案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符合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最终,成都中院决定对该酒业有限公司、胡某分别处罚50万元、10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运行以来采取的第一起民事强制措施案件。“该司法罚款决定是对当事人失信诉讼、无视法院司法权威行为的有力惩处,也彰显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决心,对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编辑 汪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