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6月25日,森林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明确了有关生态环境赔偿的公益诉讼等内容。
国有森林使用权
经批准可转让、出租
森林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提到,明确森林权属、加强森林权属保护,是本次法律修改的重点。根据国有林改革和经营管理的情况,草案明确,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使用;林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并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此外,草案还明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草案还明确未承包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的林地、林木,经民主程序可以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权和使用权。
此外,草案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在依法取得的国有或集体林地上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产业,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享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等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
法律明确拟分类经营
据介绍,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实践中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异化政策管理措施。因此,此次法律修改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减少重叠交叉概念。
草案规定,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此外,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央和地方分别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经济补偿、管护支出和非国有公益林的租赁、赎买、置换,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对于商品林,草案则规定,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属于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充分发挥林地生产经营潜力,实现商品林最优价值。但草案同时规定,采伐商品林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符合技术规程,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范实施。
采伐限额审批权下放
但许可证核发范围缩小
据介绍,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缩小许可范围。现行法律规定,采伐限额由省级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而草案修改为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据介绍,审批权下放,有利于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采伐限额,也有利于压实地方责任。
此外,现行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草案将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缩小到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对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等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草案还规定,四种情况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这四种情况包括,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省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况。
破坏森林资源
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被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还强化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等内容。草案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起损害赔偿要求。
此外,草案规定,如果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行为的,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损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盗伐林木的,草案也有了更明确规定。草案规定,盗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图据IC photo
编辑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