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这也是疫苗管理法草案在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十次会议两次审议的基础上,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此次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时,草案三审稿中,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有较大幅度提高。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比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也有提高。
此外,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余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