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对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完善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对口头遗嘱的时间效力、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完善继承人宽恕制度
新增“确有悔改表现”
据悉,去年8月初次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草案一审稿在第九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对此,有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继承人宽恕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二审稿中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危急情况解除后
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此前草案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据悉,有常委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的期限规定,将“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增加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去年八月,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此次的草案二审稿,将“遗产管理人制度”予以完善,新增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称,一些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认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据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将草案第九百二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此外,草案第九百二十六条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图据 IC photo
编辑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