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或将试行目录管理,补偿费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疫苗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增加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此外,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
草案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草案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此外,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此次草案稿中,还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疫亩生产企业、运输单位等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做了相关补充,增加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