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专家:将是对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

红星新闻 2019-07-17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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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退出市场难、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完善……此前关于市场主体退出的痛点,如今终有更合理可行的路径。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据了解,该方案是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

同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也就此介绍称,《方案》对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作出了全面制度性安排,能够为推进优化存量、防范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力推动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率和潜在增长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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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

《方案》还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必然现象。破产也是优胜劣汰资源配置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如果能有一个市场化的破产法市场化法制化地实施,对市场经济会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对红星新闻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意义与突破”一文中提到,“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

1、市场主体退出不再难,减少或取消现场办理环节

市场主体退出有何困难?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直指“痛点”。她表示,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较高。因为这样几个原因,使得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主体退出是指企业由于特定原因退出目标市场、注销登记,这是市场竞争机制和行政监管的必然结果。

根据此前情况,有主动要求退出的,多数是民营企业,或因经营不善,或遇到其他问题;也有被迫退出的,多为国有企业,或破产重组、或出清,因为丧失市场主体资格而退出市场,以免成为“老赖”增加政府负担。

但“退出难”却是普遍存在:步骤繁琐,周期长,材料复杂。一些流程并不合理。王欣新表示,工商局要求提供的企业注销文件、程序比较复杂,自行清算之后,要向工商部门证明自己已经清偿完全部债务,然后才能办注销。“清算人依照法律程序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布通知,并且向社会发布公告,这个可以承诺。但无法承诺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知债务,如果对方不申报,自己无法知情。”

此外,王欣新还提到了程序上的困难:要求先行税务注销,否则不能进行工商注销。还有一些破产企业,对税收也丧失清偿能力,没有办法先办理税务注销。……这都导致实践中企业自行注销十分困难。

这些困难将在《方案》中得到解决。孟玮表示,《方案》明确了建立全面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体系的目标,提出了优化退出方式、完善退出程序、提高退出效率的一系列措施。

《方案》中提到,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程度,加大技术平台投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或取消现场办理环节,大幅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交易成本。

《方案》还明确规定了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时,应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破产同时,也配套重组措施。“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半部破产法”的局面迎来改变

《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其中就包括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

《方案》中明确,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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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IC photo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意义与突破”一文中提到,“我们常说‘半部破产法’,就是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他表示,对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意味着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王欣新认为,自然人破产是破产的基础,如果自然人不破产,企业破产就无法真正把债务权解决了。“如果不把这块短板补上,企业破产就会受到影响,比如企业有重整制度,但重整救得了企业却挽救不了老板。”王欣新个人认为,这也是发生跑路和一些极端事件的原因,因为个人债务解决不了。他认为,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互相影响。没有个人破产的话,企业破产得不到顺利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两会期间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也提到,如果没有健全的《个人破产法》,个人的“创业创新”会因心存后顾之忧而步履维艰。

汤维建表示,制定《个人破产法》是优化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创业和创新是有风险的,《个人破产法》就是为创业创新中的“失败者”提供“盾牌”保护的法律。

有外界声音认为,这不就是给“老赖”提供机会?王欣新否认了这个说法,他表示这是对“个人破产”的错误认识,他强调,“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债。

“破产是客观还不起债务,不是逃债。逃债是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或进行中,偷逃资产、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等这些是破产逃债的行为,法律是要追究相应责任的。”王欣新表示,假设有一千万的债务但只有一百万的资产,那肯定是还不清。损失已经产生,通过破产走到明面上。

王欣新解释,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企业已被法院控制、管理人管理,故破产恰恰是最不容易逃债的一种方式,也是预防逃债最为有效的措施。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对债务人来说意义更深,意味着债务人不至于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给予他们基本的生存空间,甚至通过自身的努力让生活重新开始。

胡永平表示,尽管个人被宣告破产后,个人声誉肯定会受到损害。但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后,当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局面,债务人自己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不用像惊弓之鸟一样四处躲债。债务人在生活消费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的免除,可以有重新再来的机会。

3、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优化国内营商环境

天册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则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健全了现有破产制度体系,让个人破产制度不再缺位。同时,对减少金融机构不良率有积极意义。

在过往案件中,李岩律师注意到,因为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经营或持有股权,当风险来临时,另一方会因不具备还款能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而会导致以下后果,如出行上的限制,对下一代考学等方面的影响。以往这种情况产生过大量失信被执行人,也增加了市场的不良率。

李岩同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会侧面激发市场活力。对企业老板来说,因风险可控,会使其他参与主体更放心,同时也激发企业家有更大的动力和信心去投入;另一方面也会增强民间资本的信心,以及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当然,法律、法规本身在一定时期亦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李律师认为,为了防止个别自然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建议在立法阶段要考虑两个因素:设立严格的个人破产启动标准;对于已经被宣告破产自然人应限制相应权利,如奢侈高消费等,从而增加个人破产成本,避免权利滥用。

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优化国内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发布《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总体评价在190个经济体中位列46位,较上一年度上升32位。但“办理破产”这项得分55.82、排名61。

在发改委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提到,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明显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

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我国历年的成绩及各项排名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从各国破产法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

“如果能有一个市场化的破产法法制化地实施,对市场经济会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王欣新表示,这也是世行等国际组织为什么重视破产法在一个国家或市场体系中的作用。破产法如果制定、执行不好,相应营商环境指标就低。两者是关联在一起的。

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北京报道

编辑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