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跳江获救后再跳长江 多方呼吁实施有偿救援

红星新闻 2019-07-28 20:07

7月25日晚,25岁的四川宜宾珙县梅姓男子酒后因琐事与母亲吵架后,跳金沙江自杀被市民救起。获救不久,小梅第二次跳进长江自杀,其朋友赶来营救不及悲声痛哭,宜宾海事、长航警方、地方公安赶来搜救到半夜未果。不过万幸的是,小梅竟然在长江侥幸自救生还,第二天徒步走回家。

红星新闻记者从长江航运公安宜宾派出所了解到,7月27日,派出所民警对涉事人员小梅进行了训诫。警方严厉指出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更给自身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后果,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

“如果小梅的朋友或其他市民在营救他的过程中发生伤亡,小梅和其家属还要面临经济赔偿和道德谴责。”警方称,被训诫后的小梅表示认识到了错误,保证不会再犯。

↑小梅二次跳江后,朋友营救失败痛不欲生

志愿服务专家:

故意涉险救援应当有偿

四川都江堰蓝天救援队队长苟少林认为,高原、高山和深水救援,对于救援队伍的整体要求都非常高,甚至要动用特种救援设备,比如直升机、海巡艇,救援成本高,而且救援人员、设备需要面临比较大的风险。因此参照国际惯例,应该推行对高原、高山、深水(意外、非主观故意者除外)有偿救援,即使救援前无法收费,救援后也应该向受益人追偿损失。

在一些高海拔草原、山区,每年都有人冒险违规穿越、探险,导致人员迷路、被困事件时有发生,不得不动用大量抢险救灾资源参与营救,此类事件的有偿救援已在国内推行并被公众认可。同时,每年在沿江、沿海的大中城市,也有人冒险泅渡江河、下水探险,甚至搞自杀恶作剧,同样要动用大量海事、水警、海巡、海救等救援力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营救、打捞。这类救援应该参照高原、高山有偿救援模式,向受益人追偿损失。

宜宾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孟庆华表示,救援资源是社会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财产。但公益无偿救援应该仅限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人道主义救援,而不是人为的、故意的甚至恶意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

孟庆华认为,对于故意涉险、人为制险行为的救援,应该本着“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实行有偿救援。“只有这样,救援资源对于遵规守纪、不故意涉险造险的人来说,才有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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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梅回家后淡定玩手机

律师:

需要探讨如何对生命真正敬畏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表示,政府部门对处在危难之中的人进行营救,是应尽之责,被救助人无需就此买单,这主要在于生命高于一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义务,不因意外落难还是自陷风险而区别对待。

不过,从客观上说,自杀者投河,相关部门出动营救,的确浪费了不少的公共资源,产生了不小的成本。如果对自杀者没有一定的责任追究,还是会助长一些人继续无视自己,也无视他人。自己犯错,让别人买单,这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有些说不过去。

王仁根律师表示,对于公民个人的救助行为,救援者付出成本、受伤甚至死亡,那作为受益人,就有补偿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而且,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有明确的表彰、奖励、抚恤规定,视同工伤的,也给予工伤待遇。

在王仁根看来,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营救可以有偿,生命却是无价,需要探讨的其实应该是如何让人对生命真正敬畏。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罗敏

编辑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