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冒用朋友的身份信息,向被告公司求职,并在被告公司上班,但是在工作期间,罗某意外不幸身亡,其家属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亡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便对簿公堂。
那么,罗某在死亡前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8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四川省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件。法院认为,罗某在到被告公司应聘时,其实际年龄已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罗某死亡之前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事件:
冒用朋友身份求职,工作期间意外身亡
2018年5月,六旬男子罗某冒用朋友李某的身份信息,向被告公司求职,并在被告公司上班,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现金支付,每月2600元,工作的职责是打扫仁和河道。同年7月,罗某在工作期间,突发意外不幸身亡,于是罗某的母亲、子女找到其用人单位要求工亡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便将该单位告上法庭。
据原告代理人表示,因罗某是在工作期间死亡,其家属即罗某的儿子、女儿、母亲要求认定罗某的死亡系工亡,但被告认为罗某不属于其职工,对工亡认定不予认可。被告表示,罗某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了自己的实际年龄,而被告公司应聘条件中正好对年龄有所要求,罗某是以欺诈的手段获得的工作机会,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诉讼代理人称,被告公司用工需求是仁和区河道上划船打扫河内卫生,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任务,因此除确定身份外,最重要的是被用工人员的年龄,是否在55岁以下,以保证被用工人员的安全。被告在罗某意外事件发生过后,通过公安机关调查,才知道罗某在被告公司进行用工登记时,借用了李某的身份证。罗某是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以达到被告公司用工的目的。若罗某提供其真实的身份信息,被告客观上是不会,也不允许罗某在其公司做工的。
法院: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
原告对此否认,认为对招聘人员信息进行审核是被告公司的事情,罗某虽然冒用了他人信息,但被告实际对罗某进行了工作任务派发、工资发放、用工管理等;同时,罗某在打扫仁和河道卫生的工作过程中,是受到了被告公司的安排、管理、指挥、与监督,以上都能证明罗某事实上已经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了。
“罗某在被告公司求职时,其真实年龄已经年满60岁,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被告公司还认为罗某已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客观上只能认定罗某与被告公司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终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只要劳动者满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终止,劳动者主体资格自然灭失,双方不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罗某在到被告公司应聘时,其实际年龄已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罗某死亡之前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夏玉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