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表兄弟禁渔期河里电鱼 被判缓刑承诺参加社会实践

红星新闻 2019-09-25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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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日,成都崇州市两表兄弟吃过午饭后,一时兴起,跑到街子镇味江河里电鱼。两人用电瓶连接逆变器,将鱼电击后进行捕捞,共捕获各种鱼类共计2480.9克。

庭审现场

9月25日,崇州法院巡回审判庭走进崇州市街子镇,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汪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而且两人均与环保公益组织签订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协议,承诺参加社会实践1年6个月,并接受安排参加在崇州市区域内的所有公益活动,用行动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

吃过午饭后去河里电鱼

网上购买逆变器、电瓶等工具

5月1日下午,张某和表兄弟汪某某吃过午饭后,一时兴起,决定到河里捕鱼。两人带上张某之前从网上购买的逆变器、电瓶等工具,来到街子镇味江河水文站河段,用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式捕鱼。随后,被接到群众举报的民警和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

庭审现场

办案机关现场查扣两人的捕鱼工具和渔获物。经称量,张某、汪某某捕获鲫鱼、鲤鱼、白条鱼等10个品种鱼类共计2480.9克。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为6839.28元,该捕捞行为还造成了其他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间接生态损害。

2019年2月26日,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崇州市2019年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公告》,确定崇州市2019年禁渔期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域为崇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天然水域。因此,公诉机关崇州市检察院认为,张某、汪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捕鱼方法均为法律所禁止,且捕鱼时间处于禁渔期,捕鱼地点属于禁渔区,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崇州市检察院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崇州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汪某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6839.28元,并承担本案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服务费8000元及公告费1000元。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

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较大

庭审中,张某、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同意承担公益诉讼所提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汪某某故意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较大的渔业资源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破坏渔业生态环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共同犯罪。此外,二人行为破坏了味江河的水域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签订协议承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同意赔偿损失的悔罪表现,并签订了协议承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法院认为二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汪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外,二人还需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6839.28元,用于本案味江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及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服务费8000元、公告费1000元。

二人承诺参加社会实践1年6个月

用行动弥补过错

据了解,9月24日,在法院的组织下,张某、汪某某自愿与成都市锦江区绿氧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签订了协议,承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1年6个月,并接受安排,参加在崇州市区域内的所有公益活动。

“我们希望被告人能够通过参加环保公益的活动,看到大家是如何为美好的环境付出努力,让他们切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用行动来悔改,弥补自己的过错。”崇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徐晓双说。

徐晓双表示,此次巡回审判庭走进社区,就是希望旁听的群众能了解自己所在地的河域和水产情况,关注到环境资源保护。“在老百姓眼中,可能认为只是钓几条鱼而已,并没有意识到使用的手段、工具以及在禁渔期、禁渔范围钓鱼,会对整个水域造成多大的破坏。在当地开庭,希望通过一个案子带动对一个片区的环境保护,进一步提升大家的环保意识。”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摄影报道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