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xx起,买xx线地铁房,x余路公交车交通便利……你以为这样的任性广告招揽了客户?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其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并对其中典型违法广告予以曝光,其中成都盛和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傍上“地铁房”3字被罚10万。同样被开出10万罚单的还有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作承诺”的成都中鑫海置业有限公司。
此次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的典型违法广告中,除了在互联网、网上商城、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渠道投放的广告外,还对一些商家发布的DM单、菜单等印刷品,以及橱窗、灯箱、钢架、吊旗等户外广告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
▐ 傍上“地铁房”“升值房”?罚10万
房地产广告夸大其词的现象屡见不鲜,新《广告法》的严格施行,犹如给房地产广告上了“紧箍咒”,也有效杜绝房地产广告中漫天“画饼”、许空头支票等问题。
在此次被曝光的违法广告中,成都盛和城置业有限公司却明知故犯,在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201号某楼盘销售中心,利用钢架、吊旗等载体发布内容为“总价30万起,买天府新区地铁房”的户外广告。
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中,该公司却并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还有另一家置业公司也被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成都中鑫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自设的某楼盘项目微信公众号发布“建面约23-70平米,临街黄金小旺铺,面积小门槛低随着商铺自身的不断升值,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同时还能升值……,占据城北新区&高铁新区核心尽享城市向北发展红利升值空间不可限量……,紧邻天新邛快速路40分钟即可直达天府新区……,随心掌控财富增长,宜商宜租”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据悉,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此外,成都博钊广告有限公司在店铺橱窗、灯箱、展板、吊旗等载体发布“别太当真,高于8%的投资回报仅仅只是预期;手上有铺,平均资产保值率至少高于30%……”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 工艺品有驱邪避凶护身之效?罚10万
成都古蜀乌木工艺品厂在网上商城自设的网店内发布“我厂产品均采用千年乌木为原材料……是佛家、道家塑像很好的材料。因为它能驱邪避凶,有护身的作用……”等内容的广告,含有迷信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此外,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为宣传公司服务和产品(“霜纹系列”、S浓缩系列),自行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含有“全球领袖”、“配合目前四川养猪特点设计的最合理、最高效的产品”,“先进‘霜纹’是肉牛事业的最佳合作伙伴”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
金堂县赵镇福兴山珍汤锅店在汤锅店内发布的菜单广告包含野生食用菌信息39条,保健酒信息11条,其中极品松茸等菜品宣称具有“抗癌、止痛、延年益寿”的功效,超出产品正常信息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李彦琴
编辑 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