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男婴被埋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后,28日有媒体报道称,民政部门考虑将男婴“还其父母”,此消息一出马上引发争议,“为什么要还其父母,出了事父母一直都没露面,担心孩子会受到二次伤害。”“难道不应该剥夺其监护权?”甚至有网友表示,应追究故意杀人的责任。
北京青年报记者随后从济南莱芜和泰安新泰民政部门获得最新回应:最后处理结果尚未确定。
事件丨新生儿被活埋 亲爷爷涉犯罪被刑拘
近日在新泰市的一座荒山上,上山采蘑菇的村民发现一名男婴被埋在半米深的土坑里。男婴救出后被送往济南第二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经救治,男婴身体逐步恢复。
该事件被广泛关注后,孩子的爷爷主动到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交代问题。
孩子爷爷称,孩子父母生的是双胞胎,老大很健康,被活埋的是老二。双胞胎在当地儿童医院出生后,老二被查出患有多项疾病。家人放弃治疗后,带着孩子回了家,后发现孩子死亡。孩子奶奶便用土办法厚葬了,”直到看到电视台报道后,才知道孩子活了,所以主动到派出所交代问题。“据了解,孩子爷爷大约50多岁。
另据媒体报道称,男婴出生医院泰安市妇幼保健院表示,男婴出生后肺部有炎症,脊柱有两节存在畸形,但不是大问题,转入新生儿科44小时后家属提出出院,出院前小孩是活的。男婴出院时,院方未开具死亡证明。当时医院极力挽留,但家属坚持要出院。
而据济南第二妇幼保健院医生介绍,在早产儿当中,新生儿呼吸暂停的情况比较常见,“之前遇到过新生儿反复呼吸暂停,但最终孩子平安无事,新生儿生命力很顽强。”
10月25日,新泰公安局发布通报,8月21日9时52分许,新泰市公安局接报警,称羊流镇上柳杭村附近山上有一被埋婴儿,警方立即开展调查。被埋男婴系2019年8月13日出生,羊流镇苇池村人。经初步调查,其祖父刘某增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民政部责令立即核查并关注进展
10月24日,在2019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此事件,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张卫星表示,民政部已第一时间责成山东省民政厅立即核査并关注进展。同时,将进一步关注事件进展,“不管是谁,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都将会受到法律惩处。”
27日,新泰市人民政府网站也发布情况通报:近期,新泰市羊流镇被救婴儿事件发生后,新泰市民政局与羊流镇党委政府积极展开对婴儿的救助和后续安置工作。
婴儿所在地羊流镇苇池村党支部及孩子的家人代表,与济南市莱芜区南白塔村党支部及救助人及时联系,对救助人表达谢意,并正在积极沟通协商孩子的安置事宜。婴儿在妥善安置期间及以后,将持续关注婴儿的成长状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关爱救助。
进展丨还其父母?回应:正在审查还没确定
男婴被送往济南第二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后,男婴身体逐步恢复,并于24日下午,由发现并救治男婴的村医周女士接走照顾。据了解,周女士的父亲曾表示想收养该男婴。
然而,有媒体报道称,莱芜民政局将协商让被埋男婴回到其亲生父母身边,因施救者周女士自己有孩子,达不到收养条件,所以不能由其收养。
北青报记者又拨通了莱芜市民政局的电话,一位郝姓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说法是单纯从收养法的角度做的解读,因为目前事件处理结果还没有最终定性,“没有确定将孩子给谁,一切要根据新泰市民政和公安部门的处理为准,我们只是做配合。”
对此,新泰民政局的一工作人员回应称,民政局是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工作,男婴的事情是由公安部门负责,对于如何处理,公安部门正在审查,还没做出决定。
解读丨律师:孩子的爷爷或涉嫌犯罪
对此,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律师表示,首先孩子爷爷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孩子爷爷或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男婴被遗弃时仍有生命特征,作为遗弃者的孩子爷爷有可能构成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遗弃罪的目的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所以一般会将婴儿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果遗弃人将婴儿遗弃在人迹罕至、难以得到救治的地方造成被遗弃者死亡,遗弃者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即使婴儿在被弃掩埋时已经死亡,遗弃者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有可能违反相关治安条例、卫生条例。
男婴父母没有具体遗弃行为 无法证明其涉罪
而对于孩子的安置问题,常亮表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男婴的父母涉嫌相关犯罪、被剥夺了监护权利或丧失了抚养能力,其仍然是男婴的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义务人,将男婴交由其父母抚养合乎法律规定。
虽然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也属于“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但对于男婴父母来说,因为他们目前没有实施具体的遗弃行为,也未就此次事件作出说明,所以尚不清楚其对于遗弃男婴的行为是否知情或默认。应当具体查明情况,再做定论。
从法律角度讲,热心救助人因不满足收养的条件而不能收养该男婴。《收养法》第6条要求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为“无子女”,而热心救助人已有两个女儿,也不符合收养人的要求。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对被收养人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此事件中,男婴的父母尚在,目前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所以不能被收养。
由法院撤销和变更监护人 撤销申请主体有多个
常亮还强调,作为男婴的亲生父母,合法享有对男婴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变更监护人。
情况一: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和证据,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民法总则》第36条将有权提起变更监护人的主体规定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将指定新的监护人。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原则,视情况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按照法定顺序,优先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相关亲属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如果必须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法院会尽可能在孩子的亲属当中选择合适的监护人。
情况二: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我国《婚姻法》、《民法总则》都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但对于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是否享有抚养权,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