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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陂头村里,年纪稍长的村民始终忘不了21年前的那几桩命案。那是一团挥之不去的灰雾。
1998年,这座位于江西永新县的小村庄只有20户人家。那年的6月至10月之间,村里发生了怪事,多名村民突然间抽筋、呕吐、不省人事。有人在医院被救活了,有人死了。一开始,有的村民认为,这些怪事是“妖怪”干的。
↑如今的陂头村
警方介入后发现,死伤的村民系食用鼠药导致中毒。不久,在村中口碑不佳、常与人吵架的周烈材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出于毒死毁菜园猪崽、泄私愤等原因,周烈材先后四次在村里、他人家中投放鼠药”。因犯故意杀人罪、投毒罪致2死9伤,1999年8月,周烈材被吉安中院一审判处死刑;2001年11月,江西高院终审判处周烈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自一审开始周烈材始终辩称无罪,20多年过去仍在喊冤。近日,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介入该案申诉,他认为,本案定案的主要依据是周烈材本人的有罪供述,无目击证人,无任何客观证据。
2019年9月,红星新闻记者从邓学平处获悉,5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9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处,未获回应;负责该案的一名检察官表示,不就该案接受媒体采访。
『“村里出了猪婆精,专吃村里人”』
江西吉安永新县莲州乡固塘村陂头村小组,将日历的页码翻回到1997年11月21日,对全村人而言,这是“噩梦的开始”,人们纷传“村里来了猪婆精,专吃村里人”。
那天上午9点,村民老周家出事了。
老周生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周小甲7岁,小儿子周小乙3岁。那天上午,周小乙吃过早饭不到半个时辰,突然全身抽筋,剧烈呕吐,父母来不及与儿子说上一句话,他就撒手人间。
农民过于淳朴,没有细想儿子突然死亡的原因,“怨命呗。”
↑如今的陂头村
周小乙死后不到半年,1998年6月2日,大儿子周小甲也突然发生了与弟弟死前同样的症状,然后死去。1998年6月26日,另一名村民周某军的9岁儿子周小丙,在午饭后上学的路上,也以同样的方式迅速死亡。
7个月的时间内,3名儿童死于非命。彼时,村里仍有浓重的封建迷信色彩。村民纷纷议论,村里出了只“猪婆精”厉鬼,专吃村里的小孩。据永新县文化馆的一篇纪实文章,周小丙死后,陂头村全村动员,每户凑了50元钱,专门请来一个“能降魔除鬼”的神汉。
神汉收钱、“驱鬼”之后没几天,1998年6月30日上午8时左右,周小丁(男,6岁)、周小戊(女,6岁)、贺小己(女,8岁)等4名孩子在玩耍时捡到一包夹心饼干。其中3名孩子贪吃,狼吞虎咽地吞下肚后,全部出现抽筋、呕吐症状,经医院抢救后,幸免于难。
“猪婆精”不仅“吃”小孩,也开始“吃”老人。1998年9月19日,村民文某姬(女,82岁)与儿媳曹某汝、孙女周小庚(9岁)一家三口吃完晚饭不久,开始抽筋、呕吐;经医院抢救,曹某汝、周小庚脱离了危险,82岁的文某姬死了。
“怪事”并未停止。1998年10月1日,村民贺某光的妻子文某兰,与女儿贺小辛(8岁)、儿子贺小壬(6岁)、儿子贺小癸(2岁)吃完午饭后,全部抽筋、呕吐;贺小癸抢救无效,当天下午6点去世。
接连出现人命后,村委会、乡政府将情况逐级向上反映。永新县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
『警方8天破案 连续7次投毒“真凶”落网』
回忆起20多年前的情形,多名村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传闻出了“专吃小孩的妖怪”,村里人人自危,纷纷把小孩寄放到外村亲友家。
案件资料显示,永新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场后,并不相信“猪婆精吃人”的说法,他们把文某兰在10月1日中午吃剩的饭菜喂给健康的鸡吃。结果,鸡死掉了。
“这一事实使那些认天命的村民目瞪口呆,它说明饭菜中有毒。”不久,警方在文某兰家吃剩的饭和死者贺某冬的胃中,检出了鼠药毒鼠强的成分。
警方分析认为,陂头村小组仅有20户人,中毒或死亡的人分别涉及其中的15户,均系子、女、兄妹长大后分家的骨肉至亲。案件资料显示,“谁会对如此人多面广的村民下此毒手呢?只有心理变态者和同时对被害人有很深怨仇且又心胸狭窄的狠毒者才会下此毒手。”
案件资料显示,警方介入后不久的1998年10月2日,村民文某贤告诉办案人员,1998年6月30日发生的事件中,周小丁、周小戊等小孩在巷道捡到夹心饼干后欲吃,村民周烈材的小女儿周某红闻声出来,叫他们不要吃,并称这些饼干“有毒”。
向办案人员反映情况的第二天早上,1998年10月3日,文某贤吃过早饭后呕吐倒地,全身抽筋,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经鉴定,文某贤家厨房的食油有“毒鼠强”。
“根据被害群众家属反映:周烈材心胸狭窄,为人歹毒,常因小事与村人吵架。1998年8月,因晚稻放水,周烈材与文某兰、曹某汝等三家发生了争吵。过后一个多月,两家人果然中毒。”案件资料称。
警方调查报告称,鉴于以上情况,周烈材被列为警方的重点调查对象。红星新闻获取的永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则显示,1998年10月2日,周烈材已被列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1998年10月6日,周烈材被传唤到当地派出所。10月8日,周烈材女儿周某红被询问,“其教师作为监护人在场,经政策教育和开导,周某红讲述了其父周烈材将老鼠药洒在夹心饼干上的事实。”
“为了摧毁周烈材的心理防线,考虑到在公安局院内审讯,每天人来车往,找人问事,干扰较大,于是决定在城东的‘五一’垦殖场招待所审讯。”警方调查报告称,在事实面前,周烈材全部供认了其投毒杀人的犯罪目的、动机和事实,“从而,一举破获了全区罕见的连续七次投毒导致14人中毒,5人致死的特大案件。”
“案件破获以后,该村寄放到外村亲友家生活就读的10余名儿童相继归家,结束了流浪式的生活。人们奔走乡情,拍手称快。”警方调查报告称。
『“生性残暴,心地狭窄,秘密投毒”』
周烈材自幼在陂头村生活,中专毕业后随师学艺,做了一名泥水匠,同时在家务农。1993年,其妻病故;育有一子三女。案发时,大儿子周某斌22岁,女儿周某燕18岁,次女周某飞16岁,均在外打工;幼女周某红,14岁,就读于当地初中。
在警方的调查中,周烈材生性残暴,心地狭窄;妻子病故后,沉溺赌场无力再娶,家境由小富跌落到穷境,“曾做过建筑包工头、具有中专文化的周烈材又受不了村人的冷眼,对这种具有强烈反差的生活环境适应不了,残酷的现实逐渐使其心理变态。周烈材时常因争水、宅基地等事情与村里人吵架斗打,进而憎恨与之吵过架的人们,并结下了仇恨,萌发了具有因果关系的犯罪。”
警方称,自1998年6月以来,周烈材先后四次将事先购好的老鼠药分别投放在饼干、菜、饭以及食用油里,三次以毒人为目的,一次以毒猪为目的,均采取秘密手段;先后导致11人中毒,其中2人中毒死亡。
以下为警方认定的周烈材犯罪事实:
1998年6月29日下午2时许,见到自家菜园的蔬菜被邻居家的猪崽拱坏,周烈材心中气愤,为毒死猪崽,他将三瓶老鼠药倒洒在十余块夹心饼干上,用食品袋包好,于当晚9点30分左右,将食品袋丢在自家房屋附近、菜园边樟树下。
次日上午8时许,村里4名小孩在巷道玩耍时发现了这些夹心饼干,3名小孩食用后中毒,经医院抢救脱险。
1998年9月19日下午2时许,周烈材出门买香烟,途经文某姬家门口,见到素来与其不和的文某姬瞪了他一眼,故而旧仇不忘、新仇又添,当即愤忿不已,决意投毒。
当日下午4时30分许,周烈材趁文某姬出门时,将两支鼠药全部倒入文某姬家厨房已经切好的芋丝芋片上。文某姬回家炒熟这些芋丝芋片,与儿媳曹某汝、孙女周某吃过晚饭,不久3人全部中毒,经送县医院抢救,曹某如、周某濒危脱险,文某姬于当夜死亡。
1998年10月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周烈材为泄私愤、报复本村贺某光及其母亲,趁贺某光家中无人时,溜进贺某光家厨房,将老鼠药倒洒在厨房的剩饭里。当天中午1时许,贺某光的妻子文某兰及女儿贺小辛、儿子贺小壬、儿子贺小癸饭后中毒。经该县人民医院抢救,文某兰、贺小辛、贺小壬三人得救,2岁的贺小癸抢救无效死亡。
1998年10月3日晚上8时许,周烈材怀疑本村文某贤向进驻该村调查“10.1”案情的公安人员提供了不利于他的材料,加之平时双方不和,故萌发了投毒的恶念,于是潜入文某贤住宅,将鼠药倒入一个油罐中。次日早上8时许,文某贤用这些食油炒菜、吃饭,饭后不久鼠毒发作,经医院抢救方幸免一死。
『7次投毒3次未作认定 终审死刑改死缓』
1998年10月2日、6日等多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周烈材未供认投毒、杀人。案件资料显示,被问及“你村接二连三出现不正常死亡人现象,你有何看法”,周烈材答“我认为是本村的水、特别是饮用水、以及农药瓶乱丢乱放造成环境污染有关系”。被问及“与本村哪些人有过矛盾”时,周烈材答“我与同村大部分人家有过矛盾,有时为挡水一事吵架,有时为别的一些事情也吵过架”。
1998年10月8日,周烈材改口,“我愿意配合你的工作,愿意交代问题。我是投了毒。”
1999年1月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的一份《补查提纲》显示,该院认为,永新县公安局关于该案的一些问题需要补充,主要包括:
1、1997年3起投毒案件死者周小甲、周小乙、周小丙系何人投毒致死,案件无材料反应,是否周烈材所为?2、嫌疑人周烈材称,作案后至抓获前,其家中抽屉中仍有鼠药。公安局提取后为何不作鉴定?应送检。3、嫌疑人周烈材在检察机关审讯中,对犯罪事实全面予以否认,辩称原有罪供述均是在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和诱供下所讲。请公安机关就此案侦破过程、审讯方式作说明。
永新县公安局答复称,根据周烈材的供认,其犯罪起源于1997年11月,采取的手段是洒老鼠药在饼干上,利用本村小孩经常途经其家后巷聚集在后山上玩的条件,窥测对象,并将毒饼干抛于路边,待小孩路见而捡食中毒,把周小甲、周小乙先后毒死,后又毒死了周小丙。
“由于其毒死周小甲、周小乙、周小丙的时间较早,作案手段狡猾,现场又不存在,人们的记忆也不太清楚,难以取到足以定论的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对此未作认定。”永新县公安局称。
同时,公安机关称,对周烈材的审讯,完全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的,纵观全案的调查进程,确定周烈材为重点嫌疑对象是以其作案时间及其他因素为基础的,对其进行持续审讯是在掌握了其洒鼠药在饼干上等事实情况下展开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审讯,还需逼供吗?”
↑吉安中院判处周烈材死刑
1999年8月,因犯故意杀人罪、投毒罪,周烈材被吉安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判决书称,周烈材采取投毒的方法故意杀人作案3次,致死2人、中毒6人;为毒死他人牲畜,将洒有鼠药的饼干投置房屋前后和菜园,造成3名儿童中毒。
2000年11月,江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2001年6月,吉安中院维持此前对周烈材的死刑判决。
2001年11月,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周烈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改判死缓的依据,判决书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对周烈材犯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此外未作详细说明。
『20年申诉 江西检方立案复查』
自一审开始,周烈材即辩称未实施犯罪,原来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殴打下招供的。
当年为周烈材辩护的律师熊最之,如今年过七旬,已经退休,回忆这起案件,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审开庭时,周烈材当庭举起双手,其十指无法张开,两手分别蜷成一团;撩开衣物,满身伤痕。
红星新闻记者在坡头村中走访,多名村民表示,周烈材喜欢出风头、打抱不平,平时的确因一些琐事与村民发生口角,但这些现象在农村较为常见。村委会会计说,“他确实和很多村民不太融洽,但没到杀人的地步。警方会怀疑到他,并不奇怪,但是大家平时聊起来,对这个案子也还是有疑问的。”
↑熊最之至今保留着20年前的案件资料,他说周烈材案一直是他的“心病”
周烈材的儿子从不相信父亲会投毒、杀人,在他的印象中,父亲在村中为人强势,但心地正直,母亲1993年去世后,他独自支撑这个家庭,抚育子女,“1994年,我18岁,出门打工,父亲给我寄了一封信,只写了八个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周烈材的儿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些年,他一直在上海工作,每隔两三年去监狱看望一次父亲,平时也有书信往来,每次父亲说的都是同样的话:“你们要替我申诉,我没有杀人,我是无辜的。”
↑周烈材在狱中写下的申冤书
熊最之表示,警方最重要的突破口,是周烈材当时12岁的小女儿周某红在其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向警方讲述了父亲将老鼠药洒在夹心饼干上;熊最之曾向这名在场老师作调查笔录,这份笔录内容显示,该教师称,她在场时,周某红并未讲述其父洒老鼠药的事情,中间一段时间,警方让该教师回避,对周某红独自问话。
事后,周某红翻供,称其“父亲将鼠药混在夹心饼干中”的供述并非出于自愿。2019年9月,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公安人员对她说,“只要你这样说了,你父亲就能出来了。”
红星新闻记者试图联系当年负责该案的民警要求采访,但未果。
2019年,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介入该案申诉。邓学平表示,本案定案的主要依据是周烈材本人的有罪供述,没有目击证人,没有任何客观证据,鼠药的来源不明、去向不明,犯罪动机牵强;在周烈材拒不悔罪认罪情况下,江西高院二审对其由死刑改判死缓,属于典型的“疑罪从轻,留有余地”。
↑江西高院改判周烈材死缓
邓学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本案的四起犯罪实施时间分别是1998年10月1日、10月3日、9月19日、6月29日,公安在10月1日介入后,便将该案定性为特大投毒案件,“除了6月29日案件, 其他案件均有调取客观的指纹、足印等痕迹证据的技术条件及时间条件,特别是 10月3日之案件,然而本案案卷中概未显示指纹、足迹的提取情况。”
周烈材在申诉状里提到,陂头村里1997年11月第一次发生儿童不明原因死亡时,他在井冈山做泥工,没有作案时间,同村多人可以作证。“然而,周烈材向公安机关甚至当庭向法院提出时,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邓学平说。
邓学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9年5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9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处,未获回应。负责该案的一名检察官表示,不就该案接受媒体采访。(除周烈材、邓学平、熊最之,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王剑强 发自江西
编辑 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