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5年前“投毒杀人”案再审开庭 因监狱规定家属未获准旁听

红星新闻 2019-10-24 21:00

10月24日,河南省民权县“投毒杀人”案件原审被告人吴春红的再审辩护律师、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4日下午15时到17时许,该案在吴春红服刑的浙江省金华监狱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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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入狱前照片。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因琐事“投毒报复”的凶手。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该判决。2018年9月29日,最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检察官客观公正地履行了职务,检辩双方充分地发表了意见,达成了许多共识。”李长青律师介绍庭审情况,法官也认真仔细地听取了各方意见,并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法庭未当庭宣判,经审委会合议后择期宣判。”

据此前报道,由于吴春红一直在异地监狱服刑,所以开庭地点选择在监狱。24日下午,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监狱的管理制度要求,家属未被允许进入庭审现场旁听;对此,吴莉莉表示非常遗憾,“我们13名家属不远千里从河南民权来到浙江金华,就是为了进去旁听。”

李长青回忆庭审现场:“吴春红等待这一天太久了,开庭情绪比较激动,坚称自己没有投毒,称原来的有罪供述是系刑讯逼供、诱供的结果。”

李长青表示,其自2015年介入该案以来,得到的结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9月最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的理由,同样是认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吴春红宁可不减刑也不认罪,哪怕老死在监狱,唯一能解释的就是他没有犯罪,否则一般人是坚持不下来的。”

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李长青曾表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定案除了吴春红本人的有罪供述外,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吴春红在案发现场投毒;吴春红本人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下作出的;投毒现场并未发现与吴春红有关的生物材料,包括厨房的门窗、器具和地面,没有发现吴春红的指纹、脚印、毛发等。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李文滔

编辑 陈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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