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市中院消息,11月21日,宁波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原书记、宁波日报社原社长蒋旭灿受贿案。蒋旭灿因受贿罪获刑十年二个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蒋旭灿利用担任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宁波市江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宁波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宁波日报社社长等职务便利,为宁波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在项目开发、政策协调、取得建设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或者项目负责人王某、叶某、陈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75万元、港币16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0.4968万元。
蒋旭灿表示认罪认罚。
宁波中院在审理该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即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和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宽、从快判决。本案中,蒋旭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