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卫报
据BBC报道,11月27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发布的一份声明称,一名37年前被定罪的杀人犯获“被遗忘权”,可将其名字从网络搜索结果中移除。然而,公众对于罪案及犯罪分子的知情权,与杀人犯的隐私权之间到底孰轻孰重,却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就连法庭也会立场反转。
1982年,在加勒比海的一艘游艇上,这名男子因一起争端开枪,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他被判终身监禁,但2002年即获释出狱。此案当年在德国成了全国性的大新闻,甚至还有人就此出书、拍摄电视纪录片。1999年,德国《明镜周刊》将其1982年和1983年的三篇报道上传至互联网,其中包含该男子全名及犯罪事实等信息。至今,这几篇报道依然能在谷歌上搜索到。
据法庭文件,2009年,该男子知道了这几篇报道的存在,便要求将其删除。他称,自己的隐私权利被侵犯,“个性发展的能力”也受到影响。2012年,德国联邦法庭称,该男子的隐私权不能超过公共知情权,公众应该对这起谋杀案的案情和案犯知情。然而,宪法法院如今却推翻了上述法院裁决,转而支持该男子诉求。
据美国《新闻周刊》报道,在上述声明中,法官指出,尽管法庭认为应允许搜索引擎提供对于当下罪案的搜索结果,但“‘坏人可被识别’所能带来的公共利益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减退”。
依据这一判决结果,出版方仍可在网上保留其历史文章,但一旦特定相关人士有要求,文章即可被强制删除。不过,宪法法院同时指出,个人不能擅自要求“被遗忘权”,法院是否授予这个权利要视其犯罪事实过去的时间长短。
“被遗忘权”此前就已经成为欧盟和谷歌之间长期未决的法律争议。2014年,欧洲一个法院曾做出判决,要求谷歌从搜索结果中移除某些结果。2018年9月,谷歌在同一家法院又“扳回一城”,“被遗忘权”仅限于在欧洲地区的搜索结果中体现。
此外,德国宪法法院还曾判过一起类似案件。一名女子要求从2010年的某电视节目搜索结果中移除自己的名字,因为在这档节目中,这名女子被指称对其雇员不公。最终法庭认为其诉求为“无端要求”。
红星新闻记者 王雅林 林容 编译
编辑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