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其中,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拟对“居住权期间”作出更明确界定,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此前,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在此前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第十四章中,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后,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予以逬一步完善,以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章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同时,进一步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汇报中还提到,草案二审稿此前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此,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三审稿中采纳建议。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