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从“乔丹”案开始,对于以名人形象改体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如剪影、漫改等),就开始激发了诸多权利人的情绪,这类案子并不好打。改体的使用属于比较聪明的方式,如果直接使用照片,无论是肖像权人还是摄影作者都有权维权,而乔丹商标案中的剪影就是改体使用的一种。
这两天,“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餐饮侵权”的消息居热搜不下,不少人这才发现,原来真功夫那酷似李小龙形象的商标竟然没有获得授权。
据报道,由于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长达15年,餐饮公司真功夫一方被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李小龙公司”)起诉至上海二中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和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李小龙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
此案让人想到打了约7年官司的乔丹商标争议案。实际上从“乔丹”案开始,对于以名人形象改体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如剪影、漫改等),就开始激发了诸多权利人的情绪,这类案子并不好打。“改体”的使用属于比较聪明的方式,如果直接使用照片,无论是肖像权人还是摄影作者都有权维权,乔丹商标案中的剪影就是改体使用的一种。而本次热议的李小龙案,则属于漫改(卡通形象改编)。
据新华社26日报道,2019年12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Bruce Lee Enterprises,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原告以被告涉嫌共同侵犯著名影星李小龙肖像权益为由,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告澄清、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以肖像权起诉,得看改后的形象与本人相似度是多少。如果特别像,那么不妨碍肖像侵权的认定,诸如此前的“葛优躺案”等。而李小龙肖像权案中,核心就是涉嫌侵权的商标与李小龙本人是否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
有趣的是,真功夫一方之前也为了这事与别人有过纠葛。2015年,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种子公司)起诉了许某、出版社等相关方,双种子公司称其是小龙哥(涉案“真功夫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许某所著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中使用了案涉图形,涉嫌侵犯了著作权。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双种子公司与真功夫餐饮有颇深的渊源。
图据网络
且不论此案判决结果,判决书中涉及对“真功夫图形”和李小龙的问题倒是值得关注。被告的一个抗辩理由是,认为“真功夫图形”系侵犯李小龙隐私权、肖像权,没有独创性。对此,法院认为,涉案“真功夫图形”是“真功夫”品牌设计,为绘画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真功夫图形”是为市场营销而创作的设计成果,而且设计者采用线条、图案、色彩等创作手法,以人物、文字等为构图要素经绘制而成,表达了设计者将功夫文化与绿色饮食文化有机结合的设计主题。设计线条、图案及功夫造型组合极大提升了构图的内涵,凝聚了设计者的智慧和劳动,其创作表达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李小龙为华人武星,真人形象,以李小龙为创作原型的艺术加工并不只是对李小龙肖像的忠实复制,而是揉和了李小龙真人形象、公众评价的艺术加工。本案中,创作者以李小龙的功夫形象寓意其创作主题,创作超越了现实,提升了现实,创作成果不再是李小龙肖像的简单翻版。因此,涉案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审美意义,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有了如此认定在先,不知是否会影响此次李小龙公司与真功夫餐饮之间的官司。实际上,漫改使用人物形象的行为,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也稍显模糊。比如多年前,六小龄童(章金莱)起诉网游公司擅自使用《西游记》中孙悟空的形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图源 截自人民法院报
一审法院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不是他本人肖像,二审法院则认为网游中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存在一定区别,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那么此番,真功夫注册商标被指参照了李小龙在《精武门》中的形象和香港星光大道李小龙雕像,又是否会构成相似呢,官司可能并不好打。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孙磊(法律从业者)
编辑 赵瑜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