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最高法公号为“武汉8名造谣者”发声 谣言究竟该怎么打击?

红星新闻 2020-01-29 01:01

在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舆论对“8名造谣者”产生关注。1月28日,最高法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治理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对为什么会发生谣言,如何治理谣言,应该打击什么谣言,以及对8名“造谣者”处罚是否适当,表达了法律层面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此非常时期推出这样一篇文章,大有深意。正如其在文首即指出:对待谣言是我们在打赢抗击新型肺炎的人民战争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可能冲在治理谣言的第一线,但是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自己对解决谣言问题的法律思考。

极有价值的是,文章对围绕新冠病毒的谣言界定给出了一个标准答案。由于平台的身份,无疑这一“标准答案”具有极高权威性,甚至可能成为今后类似事件的一个标准参照。 

为什么会发生谣言?关于谣言,有这样一个公式:谣言=(问题的)重要性×(事实的)模糊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然爆发,出于慌乱、焦虑,人们会有各种猜测、推测,由此会生发各种不确定信息,这是人之常情。人们常说:“谣言止于智者。”但现实是并非人人都是智者。“智”,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信息的充分获得,路边社、路透社之所以存在,实际上大都是因为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不透明。

不能否认一些谣言制造者的险恶用心,但也必须看到,一些“惟上不惟下,瞒外不瞒内”的行为,也是致使谣言满天飞的重要原因。因而,1月26日召开的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强调,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 

应该怎样面对谣言?

社会生活需要信息传播,信息传播就必须直面谣言的干扰。

有时,谣言与传言只是一字之差,所以《吕氏春秋》中说,“夫传言不可以不察”。在我们的历史上,实际上有大量谣言在后来被证明并不是失实的。对此,不需要举例。如果对一些有一定事实依据、但又的确不太准确的说法,一概归以谣言,加以强力打压,那么,在重大社会和安全事件中,对于真相的揭露和探寻就将背负极大的法律风险。 

如该文章所述,这次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造谣者”,虽然的确将新型肺炎误说成是SARS,但并非完全捏造,而且客观上还对公众对病毒的警惕起到了提醒作用, 因而,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每当重大灾难,出于对自身和亲友安全的关注,许多人都曾传播不知真假的小道消息,难道对每个人都进行处罚吗?事实上,围绕病毒,人们的种种推测,种种质疑,既是一种自保,也是对政府监督权的一种行使。对此如果一律给以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

所以,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

什么样的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抗击肺炎疫情是一场重大的全民战役,对恶意捏造事实,动摇人心的谣言当然要予以严厉打击,但诸如“鼻子抹香油可以预防新型肺炎”“盐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烟防肺炎”之类呢?

这次最高法文章中最具价值的部分,就是对抗击疫情时期的“谣”与“非谣”,“重谣”与“轻谣”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第一,对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综合其主观故意、传播范围、造成后果以及客观影响,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第二,对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要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必要时予以刑事追诉。 

第三,对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依法坚决予以打击。但民众的重大关切、正当诉求,可以合理表达,有关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的学术探讨则依法受法律保护。

第四,对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一般不宜进行法律惩戒,但对恶意重大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公号发文表达鲜明态度,正是一种信号。如果谣言被打击的底线不明确,公众的合理表达失去通道,恐怕情景会更糟糕。可以看到,目前几乎每一家机构媒体都将谣言曝光纳入日常报道中,这本身也是纠偏机制。因而,应对谣言加以甄别,而非一“打”了之。

正如加缪所言,与新冠病毒抗击的唯一方式,“只能是诚实。”我们希望早日战胜新冠病毒,也希望在抗击新冠病毒的同时,不被另一种病毒——谣言击倒。同时我们也希望,对焦虑的表达,对行政行为的质疑,不会被轻易归于“另一种病毒”。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拂去

编辑 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