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上诉被驳回!大连银行原行长王劲平受贿791余万获刑9年

红星新闻 2020-02-11 16:58

三次上诉均被法院驳回,大连银行原行长王劲平最终因收受贿赂、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等违法行为获刑9年。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大连银行原行长王劲平的上诉申请,王劲平因受贿791.5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依法没收外,还被处罚金100万元。

据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2015年底,检察机关发布案件信息,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大连银行原行长王劲平、陈云英夫妇立案侦查,2017年5月10日法院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不过从此之后,王劲平先后向大连市中院及大连高院先后上诉三次,但均被法院驳回。

受贿791.52万元

另有400余万元资产来源不明

公开资料显示,于1955年11月出生的王劲平,从事金融业工作长达38年,1999年加入大连银行,于2005年8月被聘任为大连银行行长。2015年9月,辽宁省纪委公告,大连银行行长王劲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刑事判决书显示,出生于1955年11月15日的王劲平,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同时被捕的还有其妻子陈云英,于2015年5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王劲平于2000年至2015年担任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变更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大连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主持大连银行全面工作、审批发放贷款及主管协调全市金融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多家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公司负责人贿赂款物791.52万元。裁判书显示,王劲平受贿之路从收受名表开始。

2000年,王劲平因对原大连荣德商贸某项目贷款进行关照,先后收受对方价值5.55万元和32万元名表2块,同年,向项目贷款大连永嘉房发公司的“大连长兴购物中心”项目贷款进行关照,以18.27万元半价购买对方购物中心两处摊位。2004年,在担任大连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期间,王劲平收受收受精装修房产,价值42.61万元,装修价值13.92万元。

在2005年担任大连银行行长后,王劲平除了多次收受现金外,还收受房地产、名表、金条、轿车乃至股权等物品。

2006年6月至2015年2月间,王劲平在大连银行办公室,多次收受崔某、刘某人民币共计150万元。此外,先后收受孙某共计40万元。2009年大约4月,收受刘某1美元100000元(折合人民币683120元)。2011年至2013年间,王劲平在天安大厦办公室,分三次收受焦某欧元共计45000元(折合人民币37.92万元),新加坡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49.23万元)。

此外,2006年,王劲平妻子陈云英11月收受“古城天下”小区房屋,价值33.78万元。2007年1月,王劲平收受价值35万元的吉普车1台。享受价值人民币341310元免费装修,2010年至2012年间,多次收受名牌黄金金条共计4块,价值人民币128.04万元。2012年底还受收鑫汇村镇银行李某赠送的该行50万股股权。

收受这些财物,王劲平付出的是给这些项目贷款进行“关照”,比如对大连毅腾房地产集团不合规贷款、辽宁船舶工业园公司保函反担保,以及多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贷款进行关照,裁判文书显示,贿赂数额巨大,总计人民币791.52万元。

除了上述钱款财物的贿赂外,裁判书还披露,王劲平的家庭财产也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共计404.4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终,法院判处王劲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妻子陈云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服判决三次上诉

摊位“半价购”也算受贿

2017年5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王劲平夫妇作出(2016)辽0204刑初467号刑事判决后,王劲平不服审判结果,并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王劲平夫妇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王劲平上诉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且,对法院审判认定的受贿罪中的收受财物的事实不清,表示法院对自己量刑过重。

对于王劲平的辩解,辽宁中院审理认为,王劲平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7915215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外,对于王劲平辩称的部分受贿事实不清的问题,法院表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财物价值看,亦远远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限度,足以认定受贿事实。

二审法院表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在二审驳回之后,王劲平依旧认为法院的判刑过重,并以原审判决对自己定罪的主体身份存在瑕疵,缺少国有企业单位委派的文件或手续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请求在原审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降低刑期,先后两次分别向大连中院和高院提出申诉。

针对王劲平的再次上诉理由,法院指出,王劲平长期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其于1999年、2005年两次出任大连银行行长均系经过大连市政府、大连市委推荐,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虽大连银行后来有部分民营资金注入,但不影响王劲平系受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事实。

而对于其“部分受贿事实不清”的申诉理由,法院支指出,王劲平任大连行长期间,在“大连长兴购物中心”贷款项目中具有特殊地位,其购买摊位折扣为五折,并在收据上注明“免半价”,该折扣并非正常的销售手段,“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亦不可能享受到同等优惠,按照全价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受贿数额为182700元,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已充分考虑了王劲平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缴纳罚金等情节作出了适当的量刑,并无不当。最终还是驳回了其申诉。

红星新闻记者 吕波

编辑 余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