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废除收容教育办法的朱征夫: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红星新闻 2020-04-04 08:45

“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意味着我国对于公民自由权,特别是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说明法制和宪法权威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这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4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对红星新闻记者如是说。

2020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被废止,这也是一个让朱征夫等待了6年的结果。

从2014年在全国两会提出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提案起,朱征夫多年来坚持为废除《收容教育办法》持续发声。

image.png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朱征夫

朱征夫介绍,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三项制度,由于没有走司法程序,不通过审判,公安部门就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被称为 “法外之刑”。

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公安部废止。就在当年,获任广东省政协委员,首次参加广东省政协会议的朱征夫,便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十年后,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在201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

朱征夫说:“制度的改革,法律的废止,难度可想而知。从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到最终废止用了十年,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肯定也要花很长时间。”

如今,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劳动教养都已经成为历史名词,朱征夫坦言,“今天心情挺好!”

以下是红星新闻对朱征夫的专访实录:

谈推动法治变革:难度可想而知,但总要有人去做

红星新闻:您2014年全国两会提案建议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当时怎么想到提这个提案?如何去研究和论证的?

朱征夫: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这三个制度,没有走司法程序,不通过司法审判,公安部门就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长时间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我们把它们叫做“法外之刑”。

2013年劳动教养废除以后,就剩下了收容教育了。而且收容教育跟劳动教养在形式上更接近,它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从半年到两年。收容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劳动教养的残余。或者说收容教育,就是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劳动教养。它缺少法律依据,违背程序公正,和现行法律体系相冲突,违悖法制统一的原则。

因为,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了,2014年全国两会时,我就把废除《收容教育办法》作为提案,提了出来。

收容教育的主要内容由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具体规定。该办法由《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其授权内容是:“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以及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因此,《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本身及其第四条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不符合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红星新闻:推动法治变革困难很大,您当时提的时候有没有做好思想准备?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感受到压力或困惑?

朱征夫:思想准备是有的,因为从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到最终废止用了十年,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肯定也要花很长时间。对于制度的改革,法律的废止,它的难度本身是可想而知的,但总要有人去做。

当然了,我2014年、2016年、2017年在全国两会提的时候,效果都不是特别明显。 但当我2018年两会,再次提废除《收容教育办法》的提案时,换了个角度,提出了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合宪性审查。承办部门变成全国人大法工委,后来的推进就比较快了。

提出合宪性审查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曾赴广东调研

红星新闻:您对《收容教育办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合宪性审查后,相关部门如何征求您的意见,又是如何回复您的?

朱征夫:提完以后,2018年中旬,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曾为此到广东调研,广东省人大专门组织了座谈会,邀请我参加。那次非常正式,还邀请了司法、公安、计生部门、卫生防疫等部门的人参加,来谈他们对这个事的意见。

当时座谈会上,公安的同志们也提出这个制度,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取代,相对已经在逐步减少对收容教育的使用。所以我当时觉得这个事还是比较有希望,说明全国人大很重视。

2019年1月2日,我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答复函。其中写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成为推动废除收容教育办法关键一步

红星新闻:您认为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关键一步是什么?

朱征夫:2017年10月召开了党的十九大,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我认为这非常关键。才有了2018年全国两会提出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后,相关部门的快速落实。

关于什么时候知道这个事能成,实际上我在2018年12月26号从报纸上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到,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该制度。我感觉到就差不多是时候了。

红星新闻:2013年劳教制度废除,背后的存废之争历经十年。您当时总结,大约有这么几个流程:首先有人提出——社会对这个问题有一定认识——典型案件发酵——社会达成共识——中央下决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废除符合这个规律吗?

朱征夫:差不多,但收容教育的废除不大可能由某个案件发酵,因为一般的被收容教育的人,涉及到自己的隐私,他可能不愿意让这个事情发酵。

我在2014年第一次提出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后,写过一篇文章叫做《收容教育何时了》,文中写道:收容教育制度以现代社会无法接受的方式贬损了自由的价值。废除它,是自由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需要。但废除它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当年收容遣送的废除,是因为收容对象扩大到“三无”人员,威胁到上亿流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迁徙自由;而劳动教养的废除,是因为它有时成了利益斗争和打击报复上访人员的工具。收容教育则不同,它面对的是一个范围小得多的群体,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群体更多地对所遭受的收容教育选择了沉默和隐忍;而且,收容教育虽然针对不特定的人,却被许多人认为与自己无关,所以不大可能通过类似唐慧这样的事件推动它走向终结。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将只能依靠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的进步。

红星新闻:在推进废除《收容教育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样让您印象比较深的故事?

朱征夫:我记得有一个少年,他妈妈被收容教育了之后向我求助。那个少年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由母亲独自抚养他和他哥两个人。结果他妈妈有一次被收容教育了。我在法律上跟他提了一些建议。后来那个少年告诉我,他妈妈时间不长就出来了。但这件事也让我更加希望能早日推动废除《收容教育办法》。

建议全社会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监督,各级立法机关加强自查

红星新闻:我们国家的多级立法体制下,如何堵住立法漏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朱征夫: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各级立法机关都可以提高对立法工作的规范性的认识。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广开言路,特别是就合宪性进行更充分讨论。对于不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行为和文件,自己主动的要加以纠正。不一定都要等到全国人大来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来进行合宪性审查,要强化自查,多进行自我审查。

此外,公民可以对不规范的、不合宪的法律文件,写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由全社会来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监督。

红星新闻:现在反复讲要全面依法治国,而且要依宪治国,落实上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

朱征夫:我觉得最关键的是要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权力比较大,存在其他的国家权力对行政权的约束和平衡问题,行政权自身的自我约束问题等。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提出24个字,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编辑 刘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