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坐上原告席,这个“跨省”可以有

红星新闻 2020-06-06 16:04

就濮阳这起案件而言,其特色可能在于,跨省了,且是地市级出面。但是显然,行政区位的界限,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更不该无形中成为一些企业违法犯罪的方便之门。

近日,河南濮阳市长杨青玖坐上原告席,为被污染河流“维权”。起因是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通过补贴销售,在濮阳市境内的金堤河支流回木沟倾倒了21车共270吨的废酸液,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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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河南首起由市政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正因为是首例,以至于被告企业找到了一个辩驳空间——质疑濮阳市的原告资格。那么,市政府可不可以做原告?可不可以对涉嫌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提起诉讼?

回答这个问题,不得不提近年来治理生态环境的一个大动作。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而事实上,就在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2017年底,经山东省政府授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就向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指控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2018年,江苏以省政府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告则为安徽省的一家化工企业。据报道,截至2019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

2019年6月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提出,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等三种情形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所以,现在还拿适用主体问题说事,一方面是涉事企业逃避责任的下意识;另一方面,就是还没有认清我国当下生态环境治理的形势,没有认清依法治国的推进趋势。

以往,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常常因为法律法规不明、责任划分不清,让一些制污排污企业钻了空子,最后受损的是民众利益,买单的是政府财政。而政府财政,说到底又是取之于民。现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对那些违法违规企业,该祭出法律武器了。

就濮阳这起案件而言,其特色可能在于,跨省了,且是地市级出面。但是显然,行政区位的界限,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更不该无形中成为一些企业违法犯罪的方便之门。法理都是通用的,而治理生态环境,更是举国上下的共同愿望。我们期待,河南濮阳市诉山东聊城企业的案例,能够为后来者提供经验和智慧,给不法企业一个警告。

所谓依法治国,首先对政府而言,就是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我们乐见地方政府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时不时对簿公堂。遇到事情,首先冒出来的就应该是法治思维:这个事是什么性质、按照法律程序该如何办、可以怎么办等等。如果地方政府都养成这样一种处事思路,那么就离法治文明近了一大步。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与归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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