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罪犯康某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检方提出建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最高检在该案“指导意义”中描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罪犯减刑比例一般在百分之二十多,假释比例只有百分之一左右,假释适用率低。
“在实践中,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答记者问时分析,如出现问题后责任倒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太明确,办案人员担心假释罪犯假释期间再犯罪被追责,而不愿办理假释。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
罪犯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
检方建议优先适用假释
据最高检案情通报,1999年出生的康某,2016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8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康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拟对其提请减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康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同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向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对罪犯康某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2018年7月30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罪犯康某裁定假释。
最高检在该案“指导意义”中提到,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减刑、假释都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方式,与减刑相比,假释更有利于维护裁判的权威和促进罪犯融入社会、预防罪犯再犯罪。
最高检介绍,目前,世界其他法治国家多数是实行单一假释制度或者是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罪犯减刑比例一般在百分之二十多,假释比例只有百分之一左右,假释适用率低。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不同价值功能,对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优先适用假释。”
▲图据ICphoto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官员:
将加强研究,推进假释适用
“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拟对康某某提请减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改为提请假释,体现了实践中对司法解释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规定的应用,我们完全赞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说。
李静介绍,从减刑假释制度设计来看,均属于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假释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没有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变更,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罪犯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一旦违背法律设定的条件,将被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李静分析,假释有利于督促罪犯规范自己的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逐步度过缓冲期和过渡期,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李静坦言,在实践中,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减刑和假释适用不平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假释制度认识不够,出现问题后责任倒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太明确,办案人员担心假释罪犯假释期间再犯罪被追责,而不愿办理假释;假释条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等等。
李静表示,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减刑、假释统筹适用问题,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多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下一步,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加强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顺畅假释案件办理和假释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两种刑罚变更措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发挥好假释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