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工作目标,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明确改造对象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并强调,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
在改造资金上,《意见》提出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
居民方面,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支持改造。鼓励有需要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政府方面,《意见》提出,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省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做好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以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要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意见》要求,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体系。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
《意见》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指导,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做好宣传引导,形成社会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编辑 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