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一人大原副主任获刑9年,曾帮“黑老大”当上省劳模

羊城晚报 2020-07-1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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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近期对梅州市梅江区委原常委、纪委书记、副书记,梅江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黄国平职务犯罪案作出二审裁定。黄国平犯受贿罪、贪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黄国平,男,1957年出生于梅州市梅江区,大专文化,曾任梅州市梅江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区委副书记,梅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梅州市中院一审查明,2002年至2016年间,黄国平在担任梅州市梅江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区委副书记、梅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106.1万元。其中2002年至2015年间,黄国平为原梅江区三角镇上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梁义章(另案处理)在当选镇、区、市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广东省劳动模范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梁义章送款共计45万元。法院查明,被告人黄国平明知梁义章(已判刑)手下成员众多,形成以梁义章为首的组织,并有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仍为其谋取政治地位、光环,包庇梁义章涉黑组织的犯罪行为,为梁义章涉黑组织得以发展壮大提供保护和帮助,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梅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国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万元,等。

黄国平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