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艺人虞书欣朋友圈内容被售卖一事广为人知。和她的愤怒谴责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个体面对卑鄙行为似乎无计可施的无奈。
公众人物朋友圈遭窥视和“围猎”早已有之。几个月前,网上就有出售肖战朋友圈截图的声音,近期肖战朋友圈更是疑似被截图曝光。明星背后一直存在着“信息共享”的灰色图景,例如其出行信息、航班信息都能被“捕获”,这些被出售的朋友圈内容去了哪里,不难想象。
问题在于,非公众人物的朋友圈也可能被别有用心者的“拿来主义”伤害到。很多普通网友的朋友圈照片也被不法分子收集、贩卖,然后被一些买家应用到贴吧交友、网络征婚、医美宣传等场景中,甚至有人利用买来的朋友圈素材进行社交诈骗。
可以说,朋友圈内容被售卖,已经成为一个威胁到所有人群的社会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新出炉的《民法典》对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有加,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那么,朋友圈内容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就法律意义而言,向特定人群公开发出的朋友圈内容,的确不属于个人隐私。但这只是相对的,因为,由于阅读权限的缺失,特定人群之外的人群通常是不能看到这些内容的,相关内容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隐私”的特征。而即使朋友圈内容全然不算个人隐私,那也不意味着被出售行为具有合法性。
既然朋友圈主人并未授权可向特定人群之外传播,意味着这样的信息不可以被随意处置,甚至变现为经济利益,除非朋友圈主人允许你这么做,法律不允许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公众注意到,围绕朋友圈内容的交易链条,已经触及到违法犯罪实质。不要说社交诈骗了,就算是“挪”作他用,造成包括肖像权在内的直接或潜在利益受损,那也足以被追究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朋友圈内容的地下交易,是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现象的“变种”、新型问题,性质同样恶劣。
因此,对于明星朋友圈内容被售卖一事,绝不能看成是一个好玩的瓜、一个有趣的花絮,而应该视为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违法事件,必须出拳打击。朋友圈主人应报案,追究侵权人责任,监管或执法部门有责任主动调查、帮其维权,以彰显法律威严——套用一句旧话,虞书欣朋友圈内容被售卖,本身就是一份举报书。
近年来,国内在加强公民信息保护、打击泄露公民个人隐私行为方面越来越发力,案例颇多,成绩颇多,理应将“出售朋友圈”纳入打击半径,予以有力遏制。这当然是一个复杂、艰难的任务,但有理由为受害人撑腰到底。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发文,明确了朋友圈内容可作为刑案证据。朋友圈内容具有的法律价值,也在一个侧面说明了它的不受侵犯性。
借用虞书欣的话说,朋友圈可能是朋友圈主人在网络上的最后一方私人小天地。非请莫入、非许莫传,既该是社交礼仪,也该是个体利益相处的规则。这或许还提醒我们,今后在发表朋友圈内容时,也应备注一下“转载许可声明”。而平台,自然也可以通过技术升级等手段为人们的这一需求提供方便。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伍里川
编辑 赵瑜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