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食品带来的危害除了食品质量本身,更多的是消费者对企业信任度的降低。
9月1日,广西贵港市民竟然买到了贵港市大西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9月10日的“早产”月饼。引发热议后,当地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立案查处。公司自称,月饼生产日期提前标注一事系新职员调动喷码日期时出现“手误”所致,并得到当地市监局证实。
利用厂家生产与销售智能化、大数据化的流程,相信监管机构查明事实真相并不难,我们不妨相信这是真“手误”,但延伸思考亦不可少。
其实,食品“早产”并不新鲜,在食品安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以及媒体等高曝光率之下,近些年此类行为已经大为收敛。产品下线到检验出厂还需若干天,不排除有的食品企业或图省事,仅凭“预估”就在产品下线时就打上出厂日期。若是流通环节没控制好,产品就很容易提前上市,这就是所谓的日期“早产”。
△网传涉事月饼,后被查实系手误。
当然,也不排除存在一些故意将标识的生产日期挪后的行为,这样的“数字保鲜”成为个别企业惯用的伎俩。这样做,一是转嫁运输的时间成本,人为延长保质期限,可以多卖些日子。二是一天的产品标注多天的生产日期,“一劳永逸”,省工省力。标注有多天生产日期的产品一车运到外埠市场,既节约了运费,又可使市场天天有“新货”。三是万一部分产品被查出问题,也不至于“全军覆没”。
我们不能容忍的,正是后面这类炮制出的“早产”食品。非但毫无信誉可言,最重要的是这类隐性过期食品给人们的健康埋下了安全隐患。当场就吃出问题来的往往还不是最坏的情形,起码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早产”食品,溯源起来也方便。一旦该行为长期、慢性地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影响,这就让消费者难以举证了。
毕竟,食品的保质期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厂家印在包装上的日期不能信,那么其余的成分占比、保质期限等标注,也同样让人怀疑。也就是说,“早产”食品带来的危害除了食品质量本身,更多的是消费者对企业信任度的降低。
鉴于此,除了质监部门要加强出厂审验,执法监查部门对类似行为也要加大处罚力度。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定与处罚力度,目前各地标准不一,需要有典型判例可循。如此,方能在制度设计上,最大程度威慑个别不良企图之人,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魏敏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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