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释放了比较积极的信号,商家无权强制消费者配合其人脸识别的管理方式。但公共领域人脸识别的边界,仍需要相关法律的细化。
11月20日,市民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宣判。杭州市富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此前曾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判决结果必然具备一定的示范意义。就一审判决来看,还是释放了比较积极的信号,商家无权强制消费者配合其人脸识别的管理方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是违约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商家不能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搜集用户信息强推人脸识别。
当然,目前原告郭兵对一审结果还有不满,因为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将继续上诉。在法律框架内继续主张自己的权益,当然是公民的权利。但郭兵后续能不能如愿,恐怕也不乐观。
庭审现场 据富阳法院官网
跳出个案来看,“人脸识别第一案”对于现实的人脸识别争议,所能起到的定分止争作用可能也有限。就拿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牵扯到的问题为例,郭兵固然可以拒绝人脸识别的入园管理方式,可是法院能认定的只是合同违约,不能直接判定野生动物世界采用人脸识别管理违法。
这就是说,消费者只有两个选择,要不就是争取退费从此以后不去这里游玩,要不就只能“自愿”接受人脸识别的管理。事实上,多数游客就只能选择“自愿”。所以关键的问题,不仅仅是明确消费者选择权,更要在根源上明确人脸识别的边界。哪些场合可以使用,哪些情形不该统一使用,而这需要相关法律的细化。
如郭兵的律师所言,“我们从来不反对人脸识别,只是反对滥用,反对没有给人选择的权利,或缺少同意知情或风险告知等操作。”目前“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其实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消费者只能选接受的情形,就不叫拥有选择权。这些游乐场所或者小区,该不该拥有强制推行人脸识别的权利?如果消费者不接受人脸识别就无法接受服务,正常吗?
在不久前提交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如果按此规定,野生动物园这样的地方,可以用“公共安全所需”的理由,赋予人脸识别管理正当性吗?这正是法律需要细化的地方。
此前杭州还有一个法规探索,《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如果此草案通过,在小区这个领域,消费者才算真正拥有了选择权。而更多像野生动物世界这样的公共领域,仍需要更细化的法律。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敬一山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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