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红星新闻 2020-12-12 14:00

↑图据IC Photo

近日,黄先生驾驶爱车出了单车事故,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绝。黄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定损金额11万余元,法院却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在法庭上,黄先生称,2019年2月28日,他驾驶私家车不慎发生单车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他随即报警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拒赔,故将其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黄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也未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

有证据表明黄先生系酒后驾车,当时正在事故现场附近处理另一起交通事故的某修理厂员工王某,明显闻到了黄先生身上的酒气。另一位在现场的某公司员工吴某同样闻到了黄先生身上大量的酒气。王某、吴某都出具了情况说明,已呈交法庭并附有电话号码,法庭可调查核实。综上,保险公司请求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9年2月28日车祸发生后,3月1日黄先生分别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

在法庭上,黄先生称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与其朋友徐某联系,正在通话时手机断电。之后,在法庭上黄先生又称,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保险销售员李某电话联系,向其告知发生了保险事故。在通话过程中手机断电,黄先生遂步行前往附近某加油站,在该加油站进行手机充电约三四十分钟后步行返回事故现场,此过程中黄先生未报案。黄先生称从事故现场到加油站单程步行约20分钟。

黄先生返回事故现场后,发现交警队正在拖移其车辆,所以未再向交警部门报警。同时,黄先生认为向李某告知了保险事故,就是向保险公司报告了保险事故,所以也未再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先生操作不当撞上路边公路设施,理应迅速向交警部门报案。同时,黄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黄先生亦应迅速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核实保险事故、核定事故损失。

黄先生没有采取上述正确处理方式,而是选择直接离开事故现场,次日再报案的处理方式。该方式无疑给保险公司理赔核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与困扰,同时引起了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以及原因、性质的合理怀疑。

黄先生称其未及时报案系因手机没电,离开事故现场也因手机没电急需充电,但事实是黄先生充电后仍然未及时报案。黄先生虽然对此作出了陈述解释,但其解释没有任何证据佐证,难以令人信服。更重要的是黄先生在起诉状中陈述“原告随即报警并及时通知被告”,该陈述与查明事实不符。

黄先生在庭审中还陈述第一时间与保险销售李某联系,又与其前陈述的第一时间与朋友徐某联系存在重大矛盾,黄先生陈述的可信度极低,完全背离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故法院对黄先生作出的对其自身有利的陈述均不予采信。

黄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其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极可能导致交警部门、保险机构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公司拒绝向黄先生支付保险金的主要理由即在于此,特别是在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黄先生酒后驾车的情况下。

黄先生是否酒驾已经无法从法律意义上予以考证,亦无法对黄先生进行刑事处罚,但黄先生在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黄先生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黄先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未报告交警部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难以确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黄先生支付保险金。

故法院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实习生 刘远航

编辑 彭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