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晚9点禁令”有一个前置条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换句话说,如果违背了这样的原则,无论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受到相应处罚;第二,在讨论噪音扰民的时候,很容易被忽略的内容是,太多人可能纠结于“噪音”本身,而忽略了什么是“扰民”。
近日,“许昌立法规定晚9点后不准跳广场舞”出其不意地抢了头条。
据报道,12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犯该规定,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这项规定,网络声音有赞有弹,支持的网友表示“应该向全国推广”,质疑的声音则集中在时间安排上——晚9点后不准跳广场舞,是否意味着在此之前就可以鼓乐喧天?
↑ 广场舞(资料图)。图据IC photo
这样的担心显然是误读了,因为“晚9点禁令”有一个前置条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换句话说,如果违背了这样的原则,无论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受到相应处罚。
实际上,这样的处罚规定有法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多地都曾出台规定,明确向广场舞噪音扰民“亮剑”。但在具体实践中,因此遭受实质性处罚的案例相对不多。究其原因,噪声扰民很难现场取证,往往执法人员还没赶到,制造噪音者已经悄悄调低了音量甚至散场。相比之下,许昌新规因为设置了时间节点,调查取证和现场处置的难度将会有所降低,或更容易落到实处。
目前,再没有哪种健身方式有广场舞这样强大的群众基础,与此同时,也再没有哪种群众健身运动遭受如此猛烈的质疑。出现在公共舆论场的广场舞,大多与“噪音扰民”的话题如影随形,甚至不乏一些情绪激烈的现场对峙,以及令人啼笑皆非的反击“创意”。在这样的背景中,对此进行地方立法实践的意义,不只是为广场舞建制立规,更在于为公共场所的个人行为划定明确的边界。广场舞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噪音扰民,但噪音扰民的又何止是广场舞?包括“甩鞭子”“练嗓子”在内,而将这些纳在规定约束范围之内,也是一种城市管理不断精细化的体现。
据报道,《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许昌市被赋权立法以来参与群体最多、关注程度最高、群众参与最为热情的一次,先后有11.2万余人参与网上调查问卷。事关公共利益,广泛征求意见既能够满足市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也能够提升他们的归属感和获得感,在充分表达与博弈的基础上,城市管理规定更容易凝聚共识、减轻阻力。
“晚9点后不准跳广场舞”之所以引起热议,一方面是因为细致入微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具体的“限时”很容易引起质疑——为什么是晚9点,而不是其他时间?
坦白说,既然是“一刀切”,无论这一刀“切”到哪里,类似的质疑都会同样存在。一般而言,热衷于广场舞的都是追求健康生活方式的人,本着早睡早起的生活原则,晚9点后,确实应该准备早点休息了。何况新规本身也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夏季,相应开放时间就提前到了早6点。虽然如此,难免还会有人心存疑虑: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广场舞“超时”是否意味着一种罪过?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在讨论噪音扰民的时候,很容易被忽略的内容是,太多人可能纠结于“噪音”本身,而忽略了什么是“扰民”。根据国家标准,居民、文教区的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居民、商业、工业混合区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噪声的限值既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罚则的依据,也是地方管理条例遵循的标准。问题是,在那些远离城市居民区的公共场所,是否有必要“切”下这一刀?公共场所,个人自由必须有所让渡,以此为前提,才有公共秩序与自由。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自由都应该受到限制和定义。
从健康生活的角度出发,晚9点后跳广场舞确实不值得提倡,但如果真的有人执意如此,在远离居民区的场所,在确保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不妨对他们网开一面。“限时开放”居民区之余,如果能为广场舞爱好者提供更多去处,不仅可以减少纷争,而且更容易体现城市精细化管理,这也未尝不是展现城市文明的一扇窗口。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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