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娃”软色情表情包,不可逾越法律底线

红星新闻 2021-01-08 18:23

儿童软色情表情包可能侵害儿童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作为自然人,儿童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格权利。

当下,表情包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社交语言之一。但将软萌的儿童与带“颜色”的文字组合在一起,还是引发了很大争议。据报道,类似的萌娃表情包,被称为“儿童软色情表情包”,如在一张张小朋友的照片上P上了“我馋你身子好久了”“想把你压在床上” 之类文字。在某App上,类似的萌娃表情包的介绍中,不乏“撩汉/撩妹套路”“情侣开车表情包”这样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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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人们对于儿童软色情表情包内容持何种态度,有一个底线不容突破,那就是法律的规定。儿童软色情表情包可能侵害儿童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虽然未满八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享有权利。作为自然人,儿童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格权利。这些权利不仅受到《民法典》的保护,而且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只不过,儿童不能亲自行使这些权利,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代为行使。

首先是肖像权问题。《民法典》第1018条和第101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是儿童的照片是由其父母发布到网上,一般来说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儿童的照片制作表情包,则有侵犯肖像权之嫌。

其次是名誉权问题。《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将一个人的照片制作成带有色情内容的表情包并在网上传播,显然有损个人名誉。“萌娃”虽小,但他们的人格也不容玷污。

最后则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的面部照片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故而也可以视为一种个人信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及《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如果制作表情包的过程中使用了儿童的面部照片,那么就应该征得监护人同意。

此外,制作、传播儿童软色情表情包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行为都是违法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包括图片);散布他人隐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此外,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儿童软色情表情包有可能被认定为“淫秽信息”。如此,则此类表情包的制作者、传播者都有可能被追责。

在对儿童软色情表情包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兼顾私法和公法的规定。在私法层面,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依法追究此类表情包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的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个人在维权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依据公法规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对其处以拘留、罚款,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制作、传播“萌娃”表情包的行为究竟是否违反法律,实际上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加以判断。在此过程中,要努力实现不同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考虑到网民的表达,避免给互联网中传播的内容施加过于严苛的限制;另一方面,要依法治理那些涉嫌违法的、对儿童的人格权利造成损害的内容。

此外,还应重视网络平台(包括各类APP)在治理此类软色情表情包方面的作用。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应当公布对于违法及不良内容的举报渠道。一旦发现有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对于那些未能履行此项义务的网络平台管理者,也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作者 郑海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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