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主要情况。据介绍,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3923件6934人,批准逮捕2348件3909人,不批准逮捕1729件3025人,不捕率为43.6%;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914件16488人,提起公诉7978件13205人,不起诉1686件3283人。
据介绍,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坍塌、山东青岛小珠山山火、山西临汾饭店坍塌、台骀山景区火灾等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重大事故,当地检察机关都积极发挥了职能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发布会现场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除不报、谎报,其余均为过失犯罪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受案数量下降外,每年受案量总体稳定,罪名主要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过80%,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比在10%以上。”元明说,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为事故类犯罪,所涉罪名中,除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为故意犯罪,其余均为过失犯罪。案发原因主要是涉案单位或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缺乏从业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内部监管混乱、相关职能部门外部监管不到位等等。
元明提到,采矿、化工、交通运输、电力等领域的生产作业,不仅关涉企业运营和财产安全,更影响到职工和群众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如2020年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重庆吊水洞煤矿安全事故,均造成二十余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对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
元明说,各地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也陆续出台了细化的工作规定。从实践看,“两法衔接”机制总体运行顺畅,行政机关在重大安全事故调查阶段注重听取检察机关关于补充完善证据、法律认定等方面的意见,检察机关注重发挥督促线索移送、立案监督等作用,双方共同努力促进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妥善处理。
元明提到,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全国重罪检察部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工作规定》,要求各地建立敏感案件上下联动办案机制,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两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时介入侦查,并按照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坍塌、山东青岛小珠山山火、山西临汾饭店坍塌、台骀山景区火灾等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重大事故,当地检察机关都积极发挥了职能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上级院加强业务指导,保证了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
情节轻微的案件
对企业负责人可不捕不诉
元明说,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涉及众多被害人,社会影响重大,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涉事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发现漏罪漏犯的,依法及时追诉。
“如这次发布的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相结合,查清事实,依法追诉了漏犯。由于安全生产事故过失犯居多,法定刑较低,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为了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对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捕、不起诉的,均作了不批捕、不起诉。”
元明强调,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或者违反党政纪的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或者提出意见建议。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对因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及时了解被害方诉求,积极促成有关单位进行赔偿,保障了被害方合法权益。
元明还提到,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着力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同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针对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等问题,及时提出抗诉和检察意见,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