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说,最近几年,随着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早在2014年7月,最高法便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发布的《解释》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和修改。
王振宇说,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王振宇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解释》对“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