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是早点把欠别人的10来万元货款主动付了,也不会多出这个罚款,不懂法,吃大亏呀!”近日,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张某主动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缴纳了2万元罚款,并懊悔地向工作人员说。而几天前,同一起案件的某协助调查单位会计杨某也深有此感触。
↑接受处罚 法院供图
2019年,贡井法院受理了自贡某电控公司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张某提出自己只是项目现场经理,涉案电控设备的真正买家是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官要求张某提交相关证据,同时为其另行指定了举证期限。然而,张某拒不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付款责任。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张某再度虚假陈述,误导诉讼方向,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张某故伎重演,试图继续误导案件的审理方向。
为查明案件真相,法官要求张某签署如实陈述的保证书,转而前往涉案的自贡某工地项目部调查取证。在工地,项目部会计杨某本来已经按照法官要求出具了相关证明,但在接到一个“神秘”电话后,杨某不顾法官劝阻,当场将证明撕毁。
面对这种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妨害诉讼的行为,法院当即对杨某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最终,项目部负责人主动出面,会同杨某向法院具结悔过,接受处罚,并重新出具了相关证明。
在案件再次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张某出示了调查证据,张某仍心存侥幸,拒不承认相关事实。鉴于此,贡井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经过法官的释法,张某才意识到自己故意虚假陈述和隐藏证据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法院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最终,张某不但承认了自己是涉案电控设备的真正买家,还当天付清了全部货款,次日又主动到法院交清了罚款。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恪守诚信的原则,本案被告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恶意使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同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恶意虚假陈述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特别是在签收《保证书》后仍然进行虚假陈述,误导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法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惩戒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下列情形也会因违反诚信原则,受到司法惩戒:
1、在实质并无实体法律纠纷的情况下, 虚构债务纠纷恶意进行诉讼;
2、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承办法官提示:司法权威不容挑衅,诉讼更需诚信。相关公民或者单位,在面对法院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时,应无条件配合和协助。同时,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今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因此,以往看似仅仅作为道德要求的诚信原则,已经成为了每一个参与诉讼主体的法律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聂元春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