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2月30日河南《大河报》刊发题为“焦作17岁男生出手解救被猥亵少女受伤,还手后被批捕羁押”的报道以来,这起案件引发持续关注。
当时,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新闻中报道的情况,该院高度重视,已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复查结果。
红星新闻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刊发了《河南焦作17岁男生反击猥亵少女者被批捕 辩护律师申请撤案》《河南17岁男生反击猥亵少女者被羁押21天后取保 猥亵者被行拘不执行》《“17岁男生反击猥亵少女者”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当时男生:羁押期间瘦了20斤,希望公正处理》等多篇报道。
据案件相关材料,2019年12月9日凌晨,河南焦作一酒吧,女生佳佳(化名)遭到男子和某豪猥亵,称要将佳佳“带走”,遭到拒绝;佳佳将此事告知了其同伴、17岁男生王某等人。
王某听到后,产生不满情绪,与和某豪发生争执,两人相互对骂;被人劝开后,佳佳准备与王某一起离开。
这时,因为佳佳没有答应“同自己一起离开”,和某豪迁怒于王某,追了过去,两人继续对骂。争执过程中,王某先推了和某豪一把,随后双方互相推搡;由于王某身材高大,两次险些将和某豪推倒。
和某豪不服气,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王某反击,一拳打在和某豪脸部将其打倒,第二拳打空,又转身一脚踢在和某豪头部,后被人拦开。和某豪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逮捕通知书
案发后一年,2020年12月15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对王某执行逮捕。
2021年1月3日,和某豪因殴打他人、猥亵,被行政拘留不执行。
2021年1月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变更了对王某的强制措施,王某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2021年1月31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认为王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2021年3月3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该案目前仍在办理中,王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尚无明确结论。
2021年3月4日,“男生反击猥亵少女者被移送审查起诉”登上微博热搜榜,引发舆论进一步争议。
↑王某曾羁押的焦作市看守所
王某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从业人士。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本案不宜以“正当防卫”来处理,作为一起双方都有过错的轻微刑事案件,更合适的方式是双方自行刑事和解之后,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则表示,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相互斗殴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办案机关既要在民意面前保持审慎,也要避免“谁受伤谁有理”的怪圈,应根据证据裁判规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观点一:
本案不以正当防卫、而以情节显著轻微出罪,或能更好地消除社会戾气,引导公众平和理性解决纠纷
(刘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而且这种“不法侵害”不只限于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因此,王某一案当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搞清楚本案的“不法侵害”是什么。
本案存在两个可能的不法侵害,一个是和某豪对佳佳进行“猥亵”(司法材料表述为“搂抱、亲吻”),一个是和某豪对王某“先打了一拳”(司法材料表述为“和某豪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
如果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构成正当防卫,那么,王某究竟是对和某豪“猥亵”女生佳佳的行为进行的防卫,还是针对和某豪对自己打来的一拳进行的防卫?还是兼而有之?目前披露的信息有限,尚无法作出清晰判断。刘长律师认为:
一、不宜以和某豪的猥亵行为来认定王某构成正当防卫
虽然和某豪对佳佳进行“猥亵”的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和某豪因为“猥亵”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处罚。而正当防卫当然可以针对违法行为进行防卫。
↑和某豪被行政拘留不执行
但问题是,本案所认定的“猥亵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凌晨2时之后,地点是在酒吧这一特定场合,发生的群体又是在一群未成年男女之间,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可知,这种场景下的“搂抱、亲吻”显然与普通猥亵行为有明显区别,因此,即便法律允许针对这种猥亵行为进行“防卫”,这种“防卫”也应当存在必要的限度,这种限度应当是能够制止“搂抱、亲吻”即可。
此外,正当防卫有时机要求,本案王某与和某豪的冲突已经是在“猥亵”行为结束之后,难言存在“现实、紧迫危险”,因此,尽管行政处罚已经将和某豪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是主张被猥亵对象之外的其他人可以在事后对和某豪进行“正当防卫”,这极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的泛道德主义,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原意相违背。
二、以和某豪率先动手的情节认定王某构成正当防卫也较为牵强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如何准确区分两者,司法解释主张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今年1月5日,王某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本案案发起因显然是和某豪的猥亵行为,并且和某豪后续有“追过去继续与王某发生争执对骂”的情节,对冲突的升级具有过错,但是司法材料显示,王某在后续的争执过错中,“先推了和某豪一把”、“两次险些将和某豪推倒”,之后才是“和某豪不服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王某反击”。
因此,如果司法材料描述准确的话,王某本人对于冲突升级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我们将“先推了一把”作为斗殴开始的标志,那么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了,而如果把“用拳头击打”作为斗殴的开始标志,则王某反击和某豪的行为当然可以认定为是正当防卫。
两高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显然,本案当中,到底是哪一方“先动手”其实并不那么明确,也很难说哪一方的“手段明显过激”;而且就算和某豪先动手,是否存在王某努力避免冲突情况下、和某豪继续侵害的情节,从目前披露的材料当中也看不出来。
当然,我们也可以简单化处理问题,即:将和某豪用拳头击打王某认定为其先动手,并且认定“拳头击打”的行为明显过激,从而认定王某构成正当防卫,结合司法解释规定似无大错,但这种认定有机械司法之嫌。
三、本案不宜以“正当防卫”来处理,作为一起双方都有过错的轻微刑事案件,更合适的方式是双方自行刑事和解之后,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
本案不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正当防卫的案例,但是是一个典型的琐事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处理的经典案例。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防止出现“谁闹谁有理”的绥靖式司法,的确是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正当防卫制度,社会很容易出现凡事“和稀泥”、人们均“无是非”的怪现状。
↑该案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受访人供图
但是,我们又必须认识到人类理性依然存在边界,并不是任何案例都可以以成文法的法条去作出一个绝对客观公正的裁断。司法最终也要考虑日常经验法则,譬如本案,要考虑本案5个案涉男女之间的社会关系、年龄、当天酒后的状态、酒吧文化的特定背景等等,不宜简单地以“猥亵”、“不法侵害”去进行法律评价,鉴于材料有限,不宜做进一步分析。
综上,我虽然不同意本案构成正当防卫,但是也同时认为王某不宜以故意伤害罪来起诉,而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理由不是因为其是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而是因为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未满18岁、均是在酒后的特定背景下发生,在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且造成的只是轻伤二级的情况下,应当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进行处理。
我们不要忘了,两高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中,虽然提到了“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末尾的另一表述也同样重要,即“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本案不以正当防卫、而以情节显著轻微出罪,或能更好地消除社会戾气,引导公众平和理性解决纠纷。
观点二:时间条件是本案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难点
(张柄尧,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直以来,正当防卫都是刑事司法中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之一。再加上正当防卫往往又会与社会道德相勾连,这使得一些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似乎“自带光环”,天然即具有吸引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特质。
和其他引发争议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一样,时间条件仍是本案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难点。从警方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案中的猥亵行为,即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为此,警方还给予了猥亵者治安拘留的处罚。只不过因猥亵者未成年且系初犯而未实施。
↑王某(左)与其辩护人王艳涛律师 受访人供图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和某豪对佳佳的猥亵行为,存在时间和地点的转换。和某豪对佳佳实施猥亵后,通过佳佳之口,王某才得知和某豪猥亵这一行为,这意味着,其猥亵行为或已结束。若王某在猥亵行为已经结束后,只因对之前的猥亵行为打抱不平而非制止猥亵,应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
但同时,若如佳佳所言,此后和某豪又存在再次赶来,并表示还要带走佳佳等行为,之前的不法行为可能只是暂时的中断,而非结束。
对此,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并要求,“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此等情况之下,王某的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构成。
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正当防卫案,莫过于辱母杀人案。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热烈关切,背后折射出来的是社会公众对于自身安危的关心和简单的朴素正义。退一万步而言,即使本案确认的事实系王某对之前的猥亵行为不满继而打抱不平,也应结合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伤害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轻微等情节,宜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
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正当防卫的指导案例,其目的也是在回应社会关切,即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
观点三:办案机关既要在民意面前保持审慎,也要避免“谁受伤谁有理”的怪圈
(卢义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众所周知,判断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关键之一,在于行为时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本案遭到“不法侵害”的法益是什么?王某的生命健康权自然算一个,但客观而言,由于王某被指存在“先推一把”这一细节,难免引起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的争议。
不过,对照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以及相关司法材料,个人认为发现后者缺少了一个重要情节,即:女孩下楼之后,和某豪追了上来,“要把我拉走,一直拽着我。我们挣开了,继续往前走。和某豪再次追上来,质问王某‘啥意思’。”
该情节发生在王某推了一把、挥拳回击之前。可以说,“要把我拉走”、“一直拽着我”、“再次追上来”等情节如果属实,意味着,和某豪被女孩拒绝后仍在反复纠缠,女孩可能依然面临继续被猥亵甚至更严重行为的现实危险,不法侵害没有解除。
↑事发前的王某 受访人供图
加之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和某豪与女孩又是初次见面,处于酒吧这一对其来说相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事发时经过通宵已体力下降,凌晨5点人流量不多,这些客观情况无疑会将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紧迫感持续放大。
进而,王某推搡、遭到挥拳后还击等一系列行为,更有解释为正当防卫的空间。“推一把”可以视为王某制止不法侵害的起点,该手段并不剧烈,与制止纠缠、猥亵的力度相匹配,一般情况下能够让对方知难而退。但之后,和某豪反而挥拳攻击王某头部,冲突这才升级,王某才不得不采用更显激烈的方式挥拳回击。
从此角度观之,核对当事人的前述说法十分重要。建议办案机关仔细研究现场监控视频,多方询问现场目击者,查清所谓“拉走”、“拽着我”、“追上来”是否属实,以及拉拽等动作持续的时间、距离、力度,还有双方的语气、现场氛围等其他情况。
须知,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相互斗殴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办案机关既要在民意面前保持审慎,也要避免“谁受伤谁有理”的怪圈,应根据证据裁判规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观点四:双方行为系互相殴斗,不应成立正当防卫
(林丽鸿,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专家团队特邀专家)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在本案中,结合现有证据来看,案件发展时间节点为6个阶段:
1、和某豪先对王某的好友佳佳实施了猥亵行为;2、王某得知和某豪猥亵佳佳后,与和某豪相互对骂,被人劝开;3、佳佳欲与王某一起离开,和某豪上前再次与王某对骂,王某先推了和某豪一把,后双方相互推搡;4、和某豪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5、王某反击,一拳打在和某豪脸部将其打倒,第二拳打空;6、又转身踢在和某豪头部。
本案不同于福州赵宇案,关键在于猥亵行为是否正在进行中。若猥亵行为正在进行中,王某实施针对行为人和某豪实施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受害者佳佳,造成和某豪受轻伤,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在该情形下,王某属于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类似福州赵宇案,赵宇的行为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具有防卫性质。
本案中,猥亵行为已经终了,客观上就不具有“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中”这个前提。不法行为人对猥亵行为依法需要负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对此不法行为已经进行了制裁。
从现有案情看,王某行为已不再是制止不法行为的动机,而是具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不应构成正当防卫。
此外,单独分析双方的肢体冲突过程可见,第一次双方对骂结束后,佳佳欲与王某一起离开,和某豪再次冲上来挑衅,王某主动地推了受害者一方,双方互相推揉,虽然受害人对于第三人的猥亵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但涉嫌猥亵的行为已经结束,王某的行为不是在进行“防卫”和“制止”不法侵害,而是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行为是暴力方式侵害对方的身体权,双方行为系互相斗殴的性质,在此种互殴的场景之下,是不成立正当防卫的。
退一万步讲,当和某豪首先打了王某一拳后,王某也还击,即使该行为具有防卫性、正当性,是为了保护自身的身体权不受他人不法侵害,但在和某豪被推倒在地时,王某继续进行用脚踢和某的行为,则不具有防卫性和正当性。
此时,和某豪已被打倒在地,暂时丧失继续侵害能力,王某“又转身踢在和某豪头部”这一行为,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和某豪身体权的意图,客观上不具备“紧迫性”和“不得已”的前提,不具备“必要性”,已经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从本案可知,法律要求我们理性文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以暴力方式去行使只有公权力才有的“制裁权”。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张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