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拟提交《关于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的提案》。
汤维建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新就业形态面临着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上班无下班、有报酬无工资、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有问题无监管等难题和困境。为此,他建议通过立法为新就业劳动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立法
建议采取单独特别立法模式
汤维建介绍,在数字时代,共享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企业的商业模式,在产生网约车平台、外卖平台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据悉,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提出,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并好于预期,也得益于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
“新的劳资关系模式需要新的保护。”汤维建说,为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具有必要性。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内容纳入现行《劳动法》调整并不适合。
汤维建解释,我国通过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管用的保障制度体系,然而这一体系是构建在传统型典型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追求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新就业形态模式下,企业通过建立互联网平台吸引劳动者,但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一般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仅有合作协议来约定业务提成、报酬发放等内容。”
汤维建认为,如果将“新就业形态”关系全部直接纳入到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容易引发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等问题。相比较而言,采取单独特别立法的模式对其进行调整更加适合。
规定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
工伤保险费应由平台强制缴纳
如若立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与《劳动法》等法律之间该怎样理顺关系?汤维建说,它们之间应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在特别法无规定时,可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体系上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与《劳动法》等法律实现无缝对接和协调衔接。
具体立法内容方面,汤维建提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如最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障。超过最长工作时间,平台就不得派活下单。法定节假日平台从业者享有带薪休假权。获得最低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接受培训权,组建和参加工会权。
汤维建认为,工伤保险费应当由平台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由平台和劳动者共同分担保险费用。同时要设计与劳动关系脱钩的社会保险项目,突破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传统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增加劳动者直接参保的社保模式,为新形态就业者提供更为便捷有力的社会保障支持。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离不开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努力,好的机制、体制需要政府执法部门的积极作为。”汤维建提到,应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由发改委、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的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研究监管相应对策。
汤维建强调,在劳动执法监察方面,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劳动者权利清单条款,对违反工时标准、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等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严防企业规避现行劳动法律,将标准劳动关系认定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减损劳动者的权利。
此外,汤维建还提出,推动龙头企业平台制定平台行为守则来带动整个产业链或者行业内的企业平台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完善新形态劳动者的利益表达途径、争端解决途径和权利救济途径。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