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需要正气,敢于为挺身而出的公民撑腰打气。
在湖南岳阳县发生的一起盗窃案改判,近日引发了关注和热议。
事件经过并不复杂。据报道,2017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徐先生发现家中摩托车丢失后立即报案,并驾驶汽车沿一条山路追寻小偷。期间,两车发生碰撞致小偷付某某受伤。2019年8月,付某某将徐先生及徐先生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岳阳县法院,要求赔偿1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失主及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某11万余元。二审法院则认为,失主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分文不赔。
如果这仅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那么一审判决可以不受指摘。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这起事故发生后,据交警部门认定,徐先生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失主及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也算是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可问题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实质,是一起由盗窃引发的“次生灾害”,并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固然要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否则便可能构成违法,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这种违法事由可以被阻断。比如,警察驾车超速追捕犯罪分子,只要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也不必受到违法指控。
在这起事件中,车主徐先生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驾车奋力追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这种紧急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律。
即便不从正当防卫的角度看,徐先生的行为也在免责范围之内。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在这起事件中,徐先生的摩托车被盗,属于突发事件,虽然报警了,但警方还没有介入,而被盗财物正在被转移,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徐先生采取自助措施,拦阻小偷夺回被盗财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当然,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自助行为,都不能“过度”。根据《刑法》,“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事件中,尽管徐先生的追赶行为,造成了小偷付某某受伤,但这种损害并没有危及生命。从报道的细节看,“徐先生加大油门追赶期间,曾打开车窗对小偷喊话让其停车,但小偷付某某不理会”,“付某某驾驶摩托车左右摇摆,致使徐先生追尾”……客观而言,在维权的紧急时刻,徐先生已尽到了谨慎责任,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二审法院判其不承担民事责任,有法有据。
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需要正气,敢于为挺身而出的公民撑腰打气。遇到合法权利被侵犯的紧急情况,再强大的公力救济也有“力有不及”的时候,而法律也赋予了公民自助、防卫的权利。如果仅仅看到伤亡的严重后果,继而以此论断是非,这种“唯结果论”的做法,很可能挫伤公民与不法行为斗争的积极性。
正义从不会缺席。从一审判决失主及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到二审法院改判失主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也释放出“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强烈讯号,有利于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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