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因病去世,养母和他人再婚,并在拆迁安置地新建了房屋。2018年,已成年在外打工的小郭回来,想在家居住,被继父拒绝,想自己花钱加盖楼层,也遭到拒绝。最后养女将养母继父两人告上法庭,索赔房子价值的一半49万元。
2021年2月底,黔江区法院就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养女的起诉。理由是虽然养女是拆迁安置地的安置人口之一,但不能就此认定其享有安置地的使用权。
法院认为,双方虽构成事实收养,但养女被收养时未登记,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同时其也没有参与原有房屋修建,所以其对原房屋和宅基地不享有权利,也就不是安置地的使用权人。另外,基于收养关系不成立,养女也无法继承养父的份额。
养女对此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养女想加盖房屋遭养母继父拒绝
“不花他们钱,也不争财产”
“其实我本来不想打这个官司,也不是想他们钱,我只想有个自己住的地方。” 小郭今年20周岁,重庆黔江区杨家坝人。2001年3月,出生不足一月的她被郭某捡到,并带回家收养。郭某与妻子张某结婚于1995年3月,婚后一直没有生小孩。
据了解,小郭在被收养时未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郭某所在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居委会出具证明,请舟白派出所为小郭办理了入户手续。
▲舟白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007年,因修建重庆民族学院,黔江区政府征地拆迁,郭某家也在拆迁范围内。据悉,该拆迁安置分为过渡安置和固定安置两个阶段,其中固定安置阶段由政府统一在杨家坝居民点安置小区安置,归还120平方米的宅基地。彼时,郭某、张某、小郭都是安置人口。
可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10月,郭某因为肺结核去世。次年6月,张某经人介绍,和小她四岁的李某成婚。2010年11月,两人生下一个女儿。
2012年左右,安置地点确定后,张某和李某开始建房。彼时,小郭才10岁,还在读小学。小郭向记者回忆,作为一个小孩子,她内心对新来的继父李某十分排斥,但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经常要洗衣服、洗碗、做饭,“还要煮很多人的饭。”
“他(李某)在外面跟别人说我不听话,骂他和母亲,还说我在外面瞎逛,这让我压力很大。”2015年清明,还在读初二的小郭辍学了,“反正我回家了,或者是生病了,他都是不管不问不关心。”
2018年,在外打工的小郭回来,想在家居住,被继父拒绝。她接着表达了在房屋(一楼一底)上加盖一层的想法,仍未果。
李某表示不愿让小郭加盖房子,因为其“经常骂她母亲。”小郭则称,关于幼年的事已很多记不起,但是“一个小孩子能对母亲怎么样呢”,她称母亲在庭审时亦辱骂过她。
“不管这个事如何处理,该赡养的我还是要赡养,也算报答她养我十几年的恩情”。小郭说。
“我还托家里亲戚去说情,说不花他们钱,也不得要他们的。如果他们担心要跟他小孩争财产,就去做个公证,他们还是不愿意。”小郭告诉记者,为此她还多次找到居委会协调。
舟白街道路东居委1组组长黄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9年左右,居委会确实参与过双方协调,“在我们看来,她是他家的养女,应该享有继承权,不说对半分,也得三分之一吧,但是给李某做工作做不通,他太固执了。”
黄先生还向记者表示,据了解,之所以未办理小郭的收养登记,是因为小郭养父母当时不了解政策,也没有弄的很规范,只是在公安上了户。
因收养未登记,被判无资格继承
也不能享有房屋使用权
无奈之下,小郭将张某、李某告上法庭,索赔新房价值的一半49万元,并要求对方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据悉,该案于2020年8月首次公开审理后,张某因为精神病复发(2012年张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无民事能力行为人。2021年1月,该案再次开庭。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针对小郭的起诉,李某、张某辩称,本案是分割安置地补偿纠纷, 并非侵权案件。即使按照相关政策补偿,原告也只应分得按照政策应当分得的部分,而不是将三人的安置地份额进行平分。涉及到郭某享受的安置地部分涉及继承法的规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判决书
李某、张某还提出,小郭是郭某和张某收养的子女,但是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不合法,原告不应当分得案涉土地。李某不是适格被告,因为收养与李某无关,安置地是两人结婚前确定给郭某和张某的,李某是协助张某建房。
建房时原告只有8岁,系无民事能力行为人,张某在无房屋居住的情况,有权在自己的安置地上修建房屋,不需要征得被告的同意。原告与案涉土地和房屋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在案涉房屋内共同居住。
▲判决书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小郭认为其是郭某和张某收养的女儿,也是拆迁安置人口之一,故其系安置地使用权的共有人。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涉安置地是因为对郭某户的房屋进行拆迁,郭某户丧失了原有房屋和宅基地,当地政府对郭某户实行固定安置而归还给郭某户的安置地,因此,安置地是对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的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确定安置地的使用权人,而不能仅依据小郭是安置人口之一就确定其实共有人。
法院称,小郭虽然事实上由郭某和张某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再结合小郭的年龄,加之小郭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原房屋的修建或有出资,故法院认定小郭对原房屋和宅基地不享有权利,从而也不是案涉安置地的使用权人。
法院还称,同样基于收养关系的不成立,原告小郭亦不是郭某的继承人,也就不能继承郭某的份额。
黔江区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不是案涉安置地使用权的共有人,张某的建房行为没有侵犯小郭的权利,故驳回小郭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郭不服提出上诉。其代理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针对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他认为,第一该案案涉安置地是换地安置而非货币安置,“拆迁安置协议载明了郭某、张某、小郭都是共有人。”
“第二,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最终是以公安机关作出的户籍、户口认定为准,她上了户口,而且养父母也认为小郭是他们的养子女,所以小郭应该是郭某的继承人。”小郭的代理律师称。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编辑 郭宇